一锤定音:汽车反垄断板子又打错了

上周五,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价格垄断案做出处罚决定。上海物价局认为上汽通用与其上海地区的经销商达成垄断协议,限定车型最低销售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4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形成价格垄断。因此对上汽通用做出罚款2.01亿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物价局这一反垄断执法,是近年来继一汽大众奥迪、奔驰、克莱斯勒、东风日产之后第五起类似的案件。罪名都是价格垄断,被处罚的对象不是汽车厂家就是汽车经销商。

有分析认为,上述汽车反垄断案件,存在着同样的执法误区。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4条的错误理解,二是认定价格垄断适用法律不当,执法依据存在重大问题。 可以说板子又打错了。

是价格垄断还是特许经营

上海物价局的通报称,上汽通用在分销汽车过程中,存在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但是通报没有交待,这些经销商都是上汽通用在当地的特许经销商,他们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特许经营关系。被处罚的这些经销商卖的都是上汽通用旗下品牌产品,彼此之间并非竞争关系。他们的竞争对象是其他汽车品牌的经销商。

没有竞争关系的同一品牌特许汽车经销商,执行统一的价格标准,这和价格垄断一点儿都扯不上关系。

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指的是一家企业(特许人)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被特许人)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在实践中,特许经营一直严格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订货、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服务”的五统一原则进行运营。

遍布全国各地的麦当劳、肯德基和星巴克,店面风格是统一的、原材料统一配送、厨房设备和餐具是统一的,食品标准也是统一的,价格也是全国统一的。

如果说汽车经销商统一产品价格是价格垄断,是违法,那么全国所有的特许经营业态,包括餐饮、快递、连锁商业,都是违法的。麦当劳、肯德基也应该被罚以巨款。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什么是价格垄断和价格同盟

对于广大读者和反垄断执法机关,都需要普及一些反垄断的基本知识。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指出,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国家发改委根据《反垄断法》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价格垄断协议,也称之为价格同盟,是指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几家企业,制定最低限价或一起涨价。

国家发改委最近几年处理的方便面集体涨价案、进口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12家日本企业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都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几家或十几家企业,订立价格同盟,操纵市场价格,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宝马、奔驰和奥迪三家品牌的汽车经销商联合起来,共同制定最低限价或一起涨价,那么肯定属于价格垄断。但是,如果宝马、奔驰或奥迪各自对自己的特许经销商制定统一的价格标准,根本扯不上是什么价格同盟或价格垄断。

汽车供应商对其特许经销商制定统一指导价,制定统一的服务价格,并非价格同盟,而是特许经营的内容之一,是受国家法规保护的。

至于《反垄断法》第14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价格垄断行为,在这里也不适用。汽车供应商和汽车经销商既是特许经营关系,又是批发和零售的关系,最终汽车要通过经销商才能卖出去。这里不存在转售商品的问题,也不存在限定最低价格的问题。

现行反垄断执法需要改革

从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关于汽车反垄断的争论就一直不绝于耳。但从这几年执法的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

中国汽车市场是一个高度开放的市场,汽车价格并非国家管理,而是由企业自行制定。全世界所有跨国汽车公司都进入中国市场,中国车市竞争的激烈程度全球罕见。没有一个汽车企业或品牌在中国市场具有垄断地位,更谈不上滥用垄断地位了。

有法律界人士提出,目前国内反垄断执法主要是行政执法,政府机关自己立案、自己调查、自己做出处罚决定。如果案子办错了,执法不当,被处罚的企业连伸冤的地方都没有。

有人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把处罚的最终决定权交给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实践证明,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反垄断执法的准确性。

前年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机构某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大谈汽车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

《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规定》都没有纵向垄断或横向垄断的说法。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使用非法律概念,起码是不严肃的。该部门后来不再使用纵向垄断和横向垄断的说法,而改称纵向价格限制和横向价格限制。

但是,一些地方执法机构的官员还在大谈纵向垄断和横向垄断。建议这些官员好好学习一下《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规定》。执法者首先要学法懂法,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