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号文”拉锯战资管产品面临纳税考验

《财经》记者 曲艳丽/文 王东/编辑

在基金业协会和财政部的几番商谈之后,资管行业在焦虑地等待140号文的最终细则。

所谓“140号文”,全称是《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于2016年12月21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

其中最受业内关注的,是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且追溯到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因资产管理取得的管理费用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按照6%的税率水平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资管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应按照6%的税率水平进行征税,由受托人替委托人代扣代缴。

140号文一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追溯至8个月之前。假设真的实施,券商资管产品无法追溯已经结束管理的产品计划,投资收益早已兑现给投资者,只能自行补缴的话,很可能全年收入无法覆盖纳税。

无奈之下,基金业协会代表各类机构,两次出面与财政部进行沟通。

第一轮沟通不顺。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1日再发通知,对140号文进行解读,再次明确资产管理人需要为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应税部分交增值税,资产管理人也包括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理财等。

于是,基金业协会在2017年的第一周再次与财政部沟通。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再次通知,将起征试点改为2017年6月1日,且税种征收细则将稍后推出。

一家大型券商资管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目前不知道什么时候出细则,将针对哪些种类征收。如果针对旗下数百个资管帐户每日交易的盈利征税,将增添无数的财务工作。为了应对,该机构已预约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商谈,并有必要新购财务系统,在队伍搭建和系统架构上也需要重建。

而更大的影响在于,这打乱资管行业现有的客户基础。例如券商资管的管理费仅自百一至千一不等,税收只能转嫁给委托人,那么委托人的结构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行业重新洗牌。

“140号文变成大家都不愿意去谈的事情。”前述券商资管负责人表示,目前看来,140号文或成为2017年资管行业面临的最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