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纳入证监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证券期货监管立法工作,持续推动证券期货监管法治化建设,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法律实施规范体系,证监会于近日印发了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2018年全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部署。

其中,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列入中国证监会“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15件的第一条就提到: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

这是2018年以来股权众筹迎来的重大利好。

此前,2017年11月,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证监会党委举办的系统会管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第一期专题轮训班上也指出:“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运用资本市场机制,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三大攻坚战。”,并特别指出:“积极探索股权众筹试点。”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教授指出,尽快开放股权众筹试点遵循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增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新时代使命,有利于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践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当然,探索股权众筹试点也必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与此同时,杨东教授也强调强调股权众筹试点正在研究当中,可以籍由区块链等技术发展股权众筹。

此外,众筹金融理论的提出者杨东教授认为,从结构上来说,证券性质的ICO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类似于股权众筹的特点,在重启股权众筹试点的背景下,研究此前ICO出现的乱象,总结监管经验,对于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十分必要。

以下是证监会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文:

2018年,证监会拟制定、修改的规章类立法项目合计32件。其中,列入“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15件。具体包括:(一)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改革完善发行上市制度,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二)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三)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力度,制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修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四)构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新格局,切实兑现对外承诺,制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五)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市场稳定运行,制定《资本市场评论信息发布行为管理办法》,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其余17件规章类立法项目被列为“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

除了上述规章项目外,2018年证监会还将继续推动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证券法》修改、《期货法》制定、《刑法》修改、《公司法》修改等工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等工作;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有关打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制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修改,以及证券强制执行、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涉诉案件管辖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制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