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碳元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33 证券简称:碳元科技公告编号:2018-011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266号《关于核准碳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5,2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7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40,92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2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3月14日到位,业经江苏公证天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17]B03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募集资金运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

搬迁扩建项目

29,000

29,000

2

研发中心项目

6,000

6,000

合计

35,000

35,000

二、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

此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研发中心项目”,不涉及“搬迁扩建项目”

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原实施地点为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威世特汽车部件

(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世特公司”)以南,现拟变更为常州市武进经

济开发区石墨烯产业园以东、西太湖大道以西。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一)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原因

“研发中心项目”原计划实施地点为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威世特公司以南,

公司已经取得土地证。因项目实施地点离开公司有一定距离,经协商,该地块由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太湖管委会”)收回,同时由

西太湖管委会另行提供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石墨烯产业园以东、西太湖大道以

西地块,用于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公司已经与西太湖管委会签订了关于募投

项目地块置换的相关协议。

(二)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后,公司将收到原实缴土地款和全额契税,同

时根据协议约定,新募投项目实施用地之单价仍与原土地单价保持一致,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额外不利影响。

研发中心项目调整后的实施地点为武进经济开发区石墨烯产业园以东、西

太湖大道以西地块,和原地块相比较距离公司之距离大大缩短,由此将便于研

发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之进一步交流,也有助于进一步利用公司生产生活设

施产生协同效应从而降低研发中心日常运营成本。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的实质

内容,不影响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本次调整不会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推进造成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需履行的外部相关批准程序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之事项需要取得发改局的项目备案和环境保护

部门的环评批复。目前公司正在履行相关部门的批复程序。待完成新地点项目

备案后,公司将正式投入研发中心建设。

五、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

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此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

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此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该项目实施

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实施

地点变更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变更“研发中心项目”

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

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本

次调整不会对原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监事一致同意公司

“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对碳元科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之事宜进行了核查,

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事宜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投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

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影响“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股东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碳元科技变更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之事宜。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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