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017-03-17 16:28
浅谈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反映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折射财产关系,但物权与债权又有所不同,相离而立。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债权有物权化的现象,某些物权也有债权化的趋向,物权与债权还有性质上的渗透与融合的问题,所以把握好二者的区别至关重要。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谓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从性质上来讲,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即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任何人侵害或妨害物权人的权利的,物权人都可以对其主张权利。而债权属于相对权,是一种对人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对其他人主张权利。这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讲,物权的主体是物之所有权人,其相对人为一切不特定的人,即特定人对不特定人。而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特定人对特定人;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上看,债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而物权的客体仅仅是物(动产不动产),在客体同是物的债的关系和所有权关系中,债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权利也有本质的区别,债权人决不能像物权人那样对权利客体的物直接行使支配的权利;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分析,债的关系中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须依靠债务人一定行为得以实施。而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变动是物权人自己实施某种行为可能性的体现,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行使完全取决于物权人的意志;5、从反映的社会关系中二者的形态也不同: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也称财产流转关系,即财产由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支配的关系;6、从效力方面来讲,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即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7、产生的原因不同,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任何人无权创设;而债产生的原因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以上对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相对的,也是最基本的区别,因为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和发展的,而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法律技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物权与债权的类别及其具体权能、效力还会发生新的变化,法律要与时共进,应按客观情况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求更为准确的反映现实需要。作者:陈仓法院 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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