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与买房者“跳单”之争,法院如何处理?(附忠告)

2017-03-17 16:28
以案说法 概要:中介起诉购房人“跳单”要求高额赔偿,为什么有的案件法院判决赔偿,有的却判决不赔?关键问题在哪儿?看房签署文件应该注意什么?作者/杨文战律师 转载请在文首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实用法律知识》微信号 lawyerywz  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在接待王先生看房后,双方签订了《买卖看房确认书》,并且为王先生与房主商谈了房屋价格,但是此后,王先生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购买了该套房屋。经纪公司认为王先生行为属于“跳单”,要求其按确认书支付3万5千余元的违约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纪公司起诉称,王先生通过该公司实地查看了某区一套房屋,签署了《买卖看房确认书》,并要求经纪公司与房主商谈房屋价格。但经纪公司帮忙谈好价格后,王先生却答复不买了。此后,经纪公司得知王先生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购买了该套房屋,并办理了网签公示。  经纪公司认为,《买卖看房确认书》中约定,自签署后十二个月内,如王先生自行成交、及通过其他方以代理、居间方式与房屋出售人达成交易的,王先生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二点二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支付违约金35000元。  庭审中,王先生答辩称,自己对《买卖看房确认书》并不知情,仅说是看房记录。涉案房屋并非经纪公司独家代理。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通过经纪公司获取涉诉房屋的房源信息,实地查看了涉诉房屋后,并委托经纪公司与房主商谈价格后,又通过其他经纪公司成交涉诉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王先生针对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获取涉案房屋信息、看房确认书的签订存在蒙骗行为等辩称,因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未予采信。此外,法院认为,违约金本身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经纪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故对于经纪公司要求王先生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金额,法院予以酌减。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给付经纪公司违约金三千元,驳回了经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表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案例信息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李辰) 实用法律知识(微信ID:lawyerywz)提示:购房者通过某家中介看房后,未通过该中介交易,而是直接同房主交易或是通过其它中介交易引发的“跳单”纠纷,时有发生。法院对跳单行为的处理“跳单”后,中介诉到法院要求购房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在结果上却不尽相同,有的中介诉求被完全驳回,也有的被支持得到一定赔偿。通常来讲,法院会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未签订约束性文件。如果中介带客户看房,但未签订书面《看房确认书》等书面文件,或者书面文件中并没有限制购房人交易的条款,发生所谓的“跳单”情况,中介无法主张赔偿。第二、签订了约束性文件。那么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等限制性文件是否就肯定能得到赔偿呢?杨律师要说也不一定。有的案子,购房人虽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但由于通过该中介与房主未达成一致,服务已经结束。之后又确实通过其他中介与房主达成交易,且另一中介也确实掌握该房源,并提供了相应服务,这种情况表面看违反了当初的约定是“跳单”了。但是以杨律师的经验看,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中介要求签署的文件通常是格式条款的情形,法院也未必支持中介的索赔。如果本案这样,王先生没有证明是通过其他中介获取的房源信息,又确实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后与房主交易,通常会被法认为构成违约。当然即使构成违约,赔偿数额也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本案并没有支持中介数万元的索赔要求,而只支持了几千元。给看房者的建议:针对这一乱象,律师提示购房者,在通过中介购房时,如被要求在任何文件上签字,一定要事先对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发生“跳单”纠纷时,经常有购房人提出当初不了解签字的内容,但没有特别证据,很难让法院相信你对自己亲笔签字的文件毫不知情。对不同中介的中介费标准最好事先有所了解,如果对中介《看房确认单》等文件中标明的中介费等标准不认可,最好拒绝签署,另寻其他中介。如果签署了此类文件,但最终不是通过该中介完成交易,就存在被认为“跳单”的风险,那么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准备,如果确实是通过其他渠道另外得到同样房源信息,应注意提前收集准备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 给中介的建议:对相关房产中介而言,碰到“跳单”确实是对中介劳动的不尊重。但中介一方对自己的服务和法律风险防范也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发生“跳单”后,即使“跳单”行为被法院认定,中介按《看房确认书》的标准主张购房人赔偿全额中介费,也很难被全额支持。因为中介提供的是服务,原中介费中的服务既包括提供房源信息,还包括为促成双方签约的服务、提供房屋过户手续的服务、甚至贷款服务等其他相关服务。跳单肯定是发生在签约前,为此主张全额的中介服务费,显然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中介往往是想通过《看房确认书》中高额的中介费违约责任给购房人施加压力,以达到让购房人不敢“跳单”的目的,但这实际上也给中介自己在通过法律维护权利时增加了难度。没提供全部服务,索要全额中介费明显不合理,法院很难支持,该支持多少,只能由法官酌情确定,不确定性很大。从更合理的角度讲,应该对中介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价格予以细化,发生违约情况,按合理的标准主张赔偿,能避免争议,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当然,中介如果在提供服务时,能首先为客户着想,给客户满意的服务、不过分提价,让客户明白中介提供服务的价值所在,相信客户大多数也不会随意跳单。 版权声明:杨文战律师原创 , 如需转载联系授权于文首标明作者信息及出处欢迎关注:法律博客:http://lawyerywz.fyfz.cn 新浪微博:http://weibo.cn/lawyerywz工作电话:13366880117 公众微信号:搜 lawyerywz 或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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