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制度规定及理论介绍

2017-03-17 16:28
法律知识 高天律师 河南律师高天 1、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片面结论。 本诉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对方的伤害,故本反诉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本诉与反诉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张三起诉李四支付租金,但李四称租赁的房屋落下瓦片砸伤自己,主张赔偿。本诉是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而反诉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2、反诉提起的时间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3、反诉的地位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4、反诉的管辖《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5、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而反驳不是独立的诉,只是一种防御主张。Tip:判断方法,假设如果没有本诉存在,看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6、“独立的诉”反诉虽然以本诉为前提而得名,但是独立于本诉存在,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7、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8、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民事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9、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反诉导致超标的额的处理《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条 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10、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11、反诉在“原告不到庭”情形下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12、本诉与反诉合并后如何审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技术性难题。由于二者系独立的诉,因此应当分别作出处理。通常遇到三种情形:(1)本诉成立,反诉不成立;(2)本诉不成立,反诉成立;(3)本诉与反诉都成立。(不存在二者都不成立的情形,因“反诉”是由于“本诉”而得名的)对于驳回起诉的,使用裁定书;对于承认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使用判决书——即裁定驳回本诉或者反诉,抑或对本诉及反诉作出分别的判决。13、反诉与诉的抵销诉讼上的抵销,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债权抵销对方作为诉讼请求的债权的行为。诉讼上的抵销以实体法上的抵销权为基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第一百条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对于诉讼抵销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常按照反诉处理。实际上,诉讼上的抵销只是被告提出的一种诉讼上的抗辩,即抵销抗辩,是一种诉讼上的服务方法,而不是一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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