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出售 概不负责 合法吗?

2017-03-17 16:28
顶泰律所 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要来了,每年的3.15晚会上都会曝光一批生产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和商家在公众面前,虽然都知道这些也就是冰山一角,商家在生产商品和售卖的过程中,如何严格的把控质量,为消费者带来物有所值的产品及服务,成为当今社会每一个企业家应该深思的问题。顶泰法律与此同时,工商执法人员认为,经营者不能以“商品售出后概不负责” 这一免责声明作为推卸自身责任的“挡箭牌”,单方面免除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排除消费者应当依法享有的有关商品退货、更换、修理以及“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可见,商品售出,消费者完全有权就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商品售出 概不退换,在事实上并没有因此产生损失,危害,所以应当是公平交易权。引申而来的还有一 个话题:“钱物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是社会生活中的惯例或交易的原则,如果不是“钱物当面点清”那么事后就很难说清,而具出现纠纷后会面临举证困难与澄清事实的难度,不仅是当事各方说不清道不明,也会防碍社会公正性与司法或维权成本。但“钱物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合法性是不存在的,因为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与程序法中都有诉讼时效的,在合法的时限内有可以依法维权,面对法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能有效举证并提出维权主张,法律是支持的。所以“钱物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知或提示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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