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维原判,厘清事实还公平——在明律师赢胜诉

2017-03-17 16:29
委托人:王某代理律师:马丽芬、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案由: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王某与史某系夫妻关系,北京市朝阳区广和里一房屋系史某承租的公房,产权人是北京某公司。2004年12月,该公司出具放弃房屋产权的证明,同意房屋产权归史某所有。2008年2月,王某与史某协议离婚,约定上述房屋各占一间。后因上述房屋拆迁,王某主动向土储朝阳分中心拆迁办公室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但因双方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2013年1月,土储朝阳分中心私自与史某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将上述房屋全部拆除。王某认为史某无权代表其签订协议,更无权处分她的房屋权益,故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为被告,要求确认土储朝阳分中心与史某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胜诉:反转剧情,两审终审定胜诉庭审中,土储朝阳分中心辩称:拆迁前,已进行了入户调查,证明且明确了上述房屋的产权放弃给史某。故行政行为符合拆迁相关法律规定。再者,与史某系依法缔结的协议,且未侵犯王某的合法权益,其主张史某无权触犯缺乏依据。因在本案中涉及到行政机关,法院方面也有一定压力。但依据事实情况,马、闫律师顶住各方压力,针对辩方提出的观点一一进行滴水不漏的反击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以压倒性的优势赢过了辩方。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与史某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王某在马、闫律师的代理下赢得了胜诉。但案件并没有因此告终,土储朝阳分中心随后提起了上诉,要求依法驳回王某的原审诉讼请求。理由有:一、土储朝阳分中心认定涉案房屋的被拆迁人史某并不存在遗漏权利人的情况,且提出相关联证据;二、分中心称居住权并非所有权,对于交易人而言,不需要取得涉案房屋居住权人的统一,无需追认;三、分中心与史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而针对上诉方提出的诉由,在闫律师看来,不过是断章取义,没有完全意会到法律条款的精神和相关的法律条例,有明显的漏洞之处。一:协议离婚期间,虽未对涉案房屋未进行分割。但在之前王某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有居住权并予以确定,且分中心知晓。分中心的论证点在于模糊事实,逃避主体责任。鉴于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律师说法在拆迁案件中,常常涉及到民事诉讼。这对代理律师的职业技能有相当大的考验。只有好的律师才能在民事、行政诉讼之间切换自如,当然,这也需要当事人的密切配合。对于被告的反复行为,因为是行政单位,所以一个诉讼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关系,行政机构可能重在强权上给予当事人压力。所以,在律师都还在据理力争的时候,一定需要当事人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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