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的法律监督仍大有可为

2017-03-17 16:29
观点微言 检察的法律监督仍大有可为 文/思绪在飞 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引向深入,尤其是去年决定建立新的国家监察体制,这对肩负着职务犯罪侦查和法律监督重任的检察机关来说,所受到的冲击无疑是最大的。在这个关键时候,检察机关应保持足够的清醒和战略定力,切不可有风声鹤唳之感,而应给自己重新定位,再一次找准自己的位置,给社会示以一个新的面貌。 那么,应怎样给自己重新定位呢?可以预见的是,自侦权剥离之后,各项法律监督当然成为了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只要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不改,就应调整思路在监督上多作文章,方是长久的立足之本。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加强: 一是积极拓宽行政执法监督领域。既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当然对行政部门一切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都有权实施法律监督。然而,纵观多年来这方面的工作,还是力度太弱范围过窄,甚至是流于形式。讲了多年的所谓“两法衔接”问题,不少地方也因跟进不力和疏于检查监督,而未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和取得良好的效果。由此可见,对行政执法监督这方面还是大有用武之地的,应当考虑大力加强。笔者认为,所有的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受到检察机关的及时和有效监督,也就是说,行政部门只要是依照法律授权从事任何的行政执法活动,都应置于检察监督之中,检察都应介入对其全程予以监督。 与此同时的是,为了适应对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检察机关也应适当调整和理顺内部部门的职能分工,这不仅需要侦监部门的参与,更需要民行部门的参与,甚至应考虑一般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均由民行部门负责。民行部门的参与有两大好处,一是可减少因行政执法裁决不当而导致的行政诉讼;二是可以在监督过程中获取大量有关公益诉讼的线索。 二是还须大力加强对法院诉讼监督。这里突出的是“加强”二字,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不太乐观,首先是对民行案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发现民行案件存在问题的途径不畅,更是缺乏能够主动发现的机制和能力。可以说,若当事人不来检察院控告申诉,同时又没有建立好与律师的互动关系,即使法院的裁判确有问题也是难以发现的。二是民行检察人员的办案水平有待提高。众所周知,检察队伍主要以办刑事案为主,熟悉民行审判业务的人才一直较缺,再加上各级领导对民行部门重视不够,在人员调配上比较偏心,不少人是被赶鸭子上架。试问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对民行审判业务还基本上属于外行的人,又怎能有效地监督好精于此道的法官办案。显然,除非裁判存在着非常明显的错误,否则是没有能力去发现问题的。 还有,就是应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相比于诉讼监督而言,这方面似乎更加薄弱,却又在新时期中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来虽开展了执行监督工作,但力度不够,方法也不多,致使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开展未能有很好的建树。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执行监督中,特别要加强对官了民未了的执行中止案件的监督。法院〔尤其是基层院〕为了增大执结率,每年都裁定中止大量的执行案件,其中有不少是不完全符合中止条件的,这种的做法既由于未能实现权益而增加了当事人的怨气,也大大的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当然是不可取的。那么,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此时不作为,还更待何时? 三是应大力探索开展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这是个新课题,但从宪法的定位和社会的需要来看,检察院机关在这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将会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治进步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也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现实的情况比较复杂,还存在着不少令公民和单位未能提起民事诉讼的各种因素,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这样的民事案显然是很需要检察机关这种角色来起诉的。比如需要变更监护人的案件,行政机关侵权而造成公民的损害赔偿案件,被害人众多的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等等都似有必要,检察机关应趁这股改革的东风深作考虑。 四是大力加强公益诉讼并力争拓宽领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前年已开展了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今年七月将在全国全面铺开,这已成为检察机关“转型”的浓重一笔,必将大有作为。检察机关除了努力开展好这项新业务之外,还应考虑积极提议人大进一步拓宽诉讼领域,而不应只限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等那几个方面。当然,要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难度确实不小,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这制约着公益诉讼的深入开展。比如,一是获取线索较难,取得线索的办法不多;二是民行部门的人力严重不够以及专业人才缺乏;三是检察对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或试图获取线索时,没有强制力的保障;四是绝不能忽视在法治未成熟之下的司法环境的影响。等等。 此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和对公安的侦查监督工作也应继续加强,此不赘述。 总之,改革既然走到了这一步,检察机关就应顺应历史潮流。只有立足当下、放眼远方、用足法律、施尽职能,把各项法律监督做得有声有色,才是一个在宪法和法律上永远合格的检察机关,更是一个永远让国家社会认可和需要的检察机关。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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