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的数量关系

2017-03-17 16:29
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的数量关系  作者韩龙明律师  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部分执结率极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形同虚设,绝大部分案件执行不能。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么严峻的现实?笔者认为,这还需要从附带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的数量关系上分析。  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审理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二者在诉讼程序上的外在合璧,也确认了二者在实体上民事赔偿与刑事量刑的内在的数量关系,民事赔偿情况对刑罚的量定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  一、赔偿影响量刑的依据  赔偿能够影响量刑的法律依据有以下两点:  其一,赔偿情况是物化了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后态度,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赔偿问题是积极主动还是消极被动,是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是无能力赔偿还是不愿意赔偿,都反映了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我国刑法把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以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列为酌定量刑情节,在刑罚的量刑上可以酌定考虑,所以,赔偿情况以罪后态度为媒介对量刑产生影响。  其二,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复犯罪后果,减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积极赔偿,那么所索赔偿的财产损失对救治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创伤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是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安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修复犯罪后果,减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犯罪结果及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量刑的基本依据。所以,赔偿情况又以社会危害性为媒介对量刑产生影响。  赔偿影响量刑也是有其充分的法理依据的,择其精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从立法策略上看,赔偿情况如果能够影响量刑的轻重,可以鼓励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赔偿的积极性,反之,如果赔偿不能作为量刑的参考,赔与不赔一个样,赔多与赔少一个样,那么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然消极抵制不利于赔偿问题的合理解决。第二,赔偿与财产刑的属性相类似,作用相同,与其他刑种配合使用,共同完成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惩罚是可行的。判令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赔偿一定数额的财产,是对其财产权强制性剥夺,使其蒙受财产损失的痛苦,可以收到与财产刑相同的惩罚效果。其性质与财产刑相类似。一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惩罚是一个定量,如果财产上的惩罚强,就要求其他刑种的惩罚强度趋弱,才能维持制裁的平衡。从这一角度上看,也说明赔偿问题的落实情况对刑罚的量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赔偿影响量刑的原则  在考虑赔偿对量刑的影响时,应当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刑事优先原则。刑罚优先于赔偿适用。也就是说,刑事制裁是必须落实的,赔偿不能取代刑罚。无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赔偿的多么充分,亦不能成为免除刑罚的理由,不能以罚代打,以钱买罪。  (二)只从轻不从重原则。赔偿情况只能对拟宣告刑作趋轻的减,而不能作趋重调整。对主动充分赔偿的,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对不能赔偿或赔偿不充分的也不能加重其刑罚,因为赔偿问题的落实,不仅仅依赖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愿赔与不愿赔的主观选择,也依赖于能赔与不能赔的现实经济能力。主动充分地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当然反映了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积极悔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合情、合理、合法;但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弱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未必不真诚悔罪,责令其因此承担量刑的不利后果也有失公正。  (三)法定情节优先原则。赔偿情况的法律性质是酌定量刑情节。其对量刑的影响力低于法定情节。从适用的先后次序看,应首先考虑法定情节,然后才能适当考虑赔偿情况;从效力上看,赔偿情况所体现的趋轻的量刑要求不得否定法定情节趋重的量刑主张。有加重处罚情节的,无论赔偿情况如何,一般不应在法定最高刑以下判刑。但考虑赔偿情况,可以适当地压缩加重的程度。  (四)罪与刑相适应原则。在掌握赔偿与刑罚的关系上,应做到罚当其罪,罪当其刑,体现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精神。避免因考虑赔偿情况而使量刑畸轻畸重。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赔偿情况一般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依据。二是,赔偿情况只能决定同刑种量刑幅度的减低,而不能引起刑种的变化,即:赔偿情况只能作为适用有期限的自由刑的参考,而对死刑和无期徒刑案件没有意义。三是,赔偿情况不能成为适用缓刑的决定条件,不能仅以赔偿充分为由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赔偿影响量刑的操作模式  首先,确定拟宣告刑。受案后,应先就刑事部分进行审理。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地量定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处的刑罚,以此作为拟宣告刑。可以把拟宣告刑告知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明示其积极赔偿的话,可以对拟宣告刑予以酌情减低,不赔偿则拟宣告刑就是最后的宣告刑。  其次,确定赔偿范围。对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哪是合理、合法的请求,以确定犯罪行为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共同的赔偿范围内,根据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过责任的大小相应地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应赔偿范围确定以后,就可以做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工作,落实实际赔偿的数额。  再次,确定参考限度。根据刑事部分所适用的刑法条款,找到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四、特殊情况赔偿的处理方法  本文试图对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进行定量研究,以加强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总有特殊的情况。一项成功的研究应当有能力接受特殊情况的挑战。具体到案件时,也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下面专门探讨以下四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一)实赔数额超过应赔数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个别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较弱,不能或不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共同侵权人之间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这样有赔偿能力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际赔偿数量往往超过其应赔偿的数额。对于这种情况,赔偿影响量刑的限度可适量放宽,但不可无限地放宽,以免流于“以钱买刑”之弊。  (二)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即减轻处罚显示。我们已论证过赔偿情况是酌定的从轻情节,不是法定的减轻情节,不能做减轻处罚,那么,一旦计算的结果是减轻处罚显示,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如果拟宣告刑离法定最低刑较远,且宣告刑突破法定最低刑的幅度又不大的,可以不做减轻处罚,以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足以体现赔偿对量刑的影响;如果拟宣告刑离法定最低刑较近,且宣告刑突破法定最低刑的幅度又较大,不做减刑处罚,不足以体现刑事政策的,可以减轻处罚,但必须引用刑法第63条第2款为法律依据。  (三)亲友代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赔偿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亲属或朋友愿意替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赔偿,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从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必要的财产赔偿出发,应视同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赔偿,在量刑上给予从轻处罚。  (四)数罪案件的赔偿问题。在数罪案件中,无论仅有其中一罪涉及赔偿问题,还是数罪都涉及赔偿问题的,都应分罪处理,分别考虑赔偿情况。然后,根据每个单罪考虑赔偿后的量刑结果进行数罪并罚,而不能先数罪并罚然后再考虑赔偿情况。  综上所述,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否必然影响量刑,在刑事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现在,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对此问题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是否是影响量刑不是必然,这不仅使附带民事赔偿与否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使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放任地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将附带民事赔偿作为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刑事立法需要解决的刻不容缓的问题。  如果将附带民事赔偿作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的一个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刑事法律中体现出来,能够使在同一类犯罪中,对承担附带民事赔偿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较未承担附带民事赔偿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的话,则影响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的积极性、主动性,进而减轻被害人的损失,促进社会的和谐,这与公平的立法精神是相符的,将更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  韩龙明,祖籍中华第一历史文化名人、法家之鼻祖管仲故乡安徽颍上县人,律师、诗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专职资深律师、执行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商务合作促进会常务理事,2011年至今韩律师被荣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警风警纪监督员并颁发督察证,2011年4月被中国律师之家授予中国律师之家优秀律师,2013年2月韩龙明律师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被哈尔滨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称号,1995年7月份毕业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律师专业,2007年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从1996年报考律师资格一连考了四年,终于在1999年度在当地以最高分考取律师资格,并于2000年3月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其律师资格,2001年7月2日获准律师执业,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造就了他谨慎、严谨、认真负责、爱攻坚、苦专研、仗义执言的品性,他深知做好律师与做人做事是同等重要的,人如其事,事如其人,他坚信要用善心、爱心、诚心、信心、恒心、做好人与事,特别是做好律师更是如此。信仰法律,为公平与正义而斗争是他永恒的追求,运用法律让社会正义衡平。 手机:13945137205  QQ: 375163142    网址:http://www.hrblawyer.net  信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室手机:13945137205 Q Q:375163142 邮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法律博客
精彩图片
© 2016 粉丝服务 http://www.fensifuwu.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