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到法院把我告了!当了被告该怎么办?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老百姓对“打官司”已经不再是陌生和一味排斥了,生活中遇到难以解决的纠纷时大多数人也都会想到“去法院告!”有人当原告自然就会有人是被告,问题是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更愿意自己是原告,若无特殊原因,没人会因为“被别人告了”而骄傲和自豪,有些人甚至会觉得“被别人告”是种不光彩的耻辱。其实,“被告”纵然是“麻烦”,但从明确权利、解决纠纷的角度想,这也并不是什么坏事,既然是诉讼就得讲求公平与公正,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诉讼权利。

小编就和大家探讨一下,法律对于被告有哪些贴心的“关怀”:

一、原告依法可以起诉被告,但被告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也可以向同案原告提起反诉。《民事诉讼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33、239条对此明确作出了规定。

二、当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除了反诉之外,还可以提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23条对此明确作出了规定。

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一般情况下原告应承担举证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责任,被告则无举证的责任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0条对此明确作出了规定。

另外,在诉讼中被告还有一项非常重要但经常被忽略的权利,这就是对原告撤诉的否决权。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若原告以骚扰被告为诉讼目的,并以此规定为理由,每一次起诉后都在法庭判决前撤诉,然后再起诉,周而复始会把被告折腾的疯掉。为此,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原告撤诉要经过被告的同意。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陪不陪原告“再玩一次”由被告自己决定。

四、针对法院判决对原告诉求所做的判决,被告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是可以提出上诉的。《民事诉讼法》第164、165、166、16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17、318等法律条文都对此明确作出了规定。

以上几点只是小编对被告权利的粗略统计,其实法律对此还有很多相当细致的规定,毕竟法律对每个公民都是公平的,诉讼的目的也正是追求这种基于公平而产生正义的过程。所以,对于诉讼双方当事而言,原告与被告只是角色的不同,并不代表权利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