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务研习 工程款优先权研究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赋予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作为工程人力物力投入者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该权利,各地法院的意见不一。笔者现对相关司法意见作以归纳总结,以期对该问题作以展开与剖析。一、广东高院意见: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相关案例:案号(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26号: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而优先权的对象是建设工程本身而非工程款。故即便存在承包人的优先权问题,其优先权的对象也是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而非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其对涉案工程款享有优先权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安徽高院意见:实际施工人有条件的享有工程款优先权。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第十八条:“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2、相关案例:案号(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06号: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发包人出现逾期支付行为后,实际施工人有权就涉案厂房在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浙江高院意见:实际施工人有条件的享有工程款优先权。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相关案例:案号(2015)绍柯民初字第4271号: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期限内在其施工范围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四川高院意见: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2、相关案例:案号(2014)眉民初字第83号:四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因其主张范围及主张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未得法院支持。 五、江苏高院:实际施工人从原先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到现在转变立场认可其享有工程款优先权。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2、相关案例:案号(2014)溧民初字第131号:施工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在该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3、相关案例:案号(2015)锡民终字第00860号:实际施工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了发包人对工程享有优先权当属有效通知,故其可就工程款在其承建的厂房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最高院: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并无统一意见。(一)相关意见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9条规定:“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三)款第53条指出,“第一种意见: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予以支持;第二种意见: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以支持。”(二)相关案例1、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案号(2013)民申字第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对涉案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案号(2015)民申字第2311号: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因其具有优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故对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亦应加以严格限制。主体应仅限于承包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七、结论通过对不同法院司法意见及相关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就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各地法院所作出的规定不一,甚至互有冲突。施工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是将劳动和材料等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即在于保证承包人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之下,保障其工程款权利得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律保障承包人基于无效合同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正是实现此权利的有效手段,故从立法目的与司法解释的内在逻辑,亦可以得出无效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无效合同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应予保障。另,《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尽管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正是工程人力物力的投入者,当承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理应可以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维护其正当的权益。基于以上理由,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至今无法出台的情况下,笔者建议最高法院能够尽快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结束司法裁判长期的混乱,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作者:汪伦、庄园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