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企业文化何时休?

时事评论 “变态”企业文化何时休? 近日,一网友曝光了一段“某公司员工跪地狂扇自己耳光”的视频,引发热议。视频中,男员工赤裸上身,与女员工并排跪在讲台上,一手扶地一手猛扇自己耳光。据悉,这是因为业绩未达到公司要求,近20名员工集体罚跪并自扇耳光,还大声喊叫。近年来,企业用各种奇葩手段来惩罚业绩未达标的员工的事件层出不穷。如南京三名企业员工因未完成考核任务,不得已兑现承诺当街跪爬;大连一家理发店命令八名员工到大街上跪爬,以求“自我突破”;重庆某公司让员工围绕解放碑广场跪爬,边爬边喊加油。甚至,逼员工上街乞讨、罚晒、喝尿等极端事例都曾经上演过。只有你想象不到的,没有他们做不到的。这明明就是藐视《合同法》中的平等原则,这更是一种变态行为,但企业领导者还大言不惭地美其名曰“企业文化”。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等。《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这些企业的领导者在逼迫员工做这些令人匪夷所思的自我侮辱之事时,都自我感觉良好地认为这是为员工好。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自我安慰式的说法根本就是强词夺理,更是心态扭曲的自我掩饰。这样的企业文化是立不住脚的,因为它既违背违反了《劳动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宪法》。凡是一味将自己凌驾于员工尊严之上的领导都不是一个合格的领导;凡是用侮辱员工来作为企业文化的企业都不是一个优秀的企业。企业为员工提供平台,员工为企业创造利润,双方只有相辅相成方能实现共赢。【四川 刘正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