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事故后,外国如何赔偿?

根据日本的法律和惯例,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金,主要包括潜在收入损失、慰问金、丧葬费用。而以往的判例中,仅慰问金一项最高便可达 2800 万日元(约合 233 万人民币)。

同样,美国发生航空事故以后,赔付也大致分为保险和责任赔偿。乘客本人和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可以为乘客带来数额不同的赔偿。由于商业保险比较成熟,有详细的规定,理赔过程也比较简单。

2005 年,受“卡特里娜” 飓风袭击的美国新奥尔良州,共有 1000 多人丧生,成为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虽然事发后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地方政府都主动进行了责任赔偿,但仍然有不少受害者家属不满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负责当地泄洪坝日常维护的美国陆军工程兵部队承担责任。这一系列诉讼得到了法院的受理。

在日本对火车灾难死者的赔付中,“收入损失”这一项的计算方法,是根据遇难者年龄和收入水平而定,并以年收入乘以死者可以继续工作的年限,扣除支出、税收等,计算出数额后一次性进行赔付。在其他公共安全事故中,收入损失的计算同样遵循这一标准。

事实上,这一计算方式, 就是国际上流行的“霍夫曼计算法”。这一方法被广泛用于包括火车交通事故、工厂爆炸在内的安全事故死亡人员赔偿标准计算。在美国,这种对人命进行价格计算的方式是从“9·11”开始流行起来的,并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计算。除了在保险赔付中沿用“霍夫曼计算法”之外,在部分行业领域内,对发生事故后遇难者的责任赔偿还设有行业标准。

以航空业为例,国际社会曾先后制定出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世界上大多数空难发生后所涉及的赔偿问题,大都根据 1929 年的《华沙公约》的精神处理。《华沙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对乘客在飞行和起降过程中的伤亡负责。当时规定的赔偿数额为:所有空难的个人理赔上限为 12.5 万法郎(约合小于等于1 万美元)。随后, 责任赔付金额慢慢上升。到

1999 年,各国新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空难的最高赔偿额上限约合 13.5 万美元。

在“9·11”事件发生后,因世贸大厦倒塌、五角大楼被袭及客机遭劫持坠毁而失去亲人的家属,平均每人可得到 180 万美元的巨额赔偿。

关于火车事故,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是,1998 年德国高铁严重出轨事故后,101人死亡。截至2001 年,德意志铁路公司向事故的受害者支付了共计 4270 万马克。按照当时比价,每位遇难者家属得到的赔偿约为220 万元人民币。

火车灾难中,世界上迄今最高的赔偿出现在美国。

2008 年 9 月 12 日,一辆搭载220 多名乘客的洛杉矶客运列车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查兹沃斯一个铁路弯道处与货运列车猛烈对撞,事故造成25 人丧生,l00 多人受伤。两年以后,美国公布一份法庭文件披露,洛杉矶列车事故的赔偿金总额达2 亿美元。受害者及家属分别可以得到从 12000 美元至 900 万美元不等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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