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

据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消息,2 月 1 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2007 年 2 月 5 日,商务部发布 2007 年第 8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 2007 年 2 月 6 日起 5 年。2011 年 4 月 18 日,商务部发布 2011 年第 16 号公告,决定自 2011 年 4 月 19 日起调整前述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2013 年 2 月 5 日,商务部发布 2013 年第 4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 2013 年 2 月 6 日起 5 年。2016 年 12 月 14 日,商务部发布 2016 年第 72 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2018 年 2 月 5 日,应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 2018 年第 2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 以下称《反倾销条例》 ) 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 ( 见附件 )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 2019 年 2 月 6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07 年第 8 号公告和 2013 年第 4 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 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 ) 。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 ( 457nm 蓝光反射率 ) ≥ 90%,水份≤ 20%,粘度 ( 4% 浓度,700cmg ) ≥ 1100BU,蛋白质 ( 干物质中含量 ) ≤ 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类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110813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 2011 年第 16 号公告、2013 年第 4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72 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2019 年 2 月 6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 = 海关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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