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申请人郭女士,她的丈夫李先生,和他们12岁的女儿李瑞瑞(化名)于2015年10月进入加拿大寻求难民保护,声称由于郭女士和李先生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他们可能会受到迫害。然而,2016年4月,他们的避难申诉却被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驳回。申请人遂即对难民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然而,在2016年8月的裁决中,难民上诉部门驳回了上诉,支持难民委员会的决定:即申请人既不是公约难民,也不是需要保护的人。
iiiiiiiiii
案例背景
郭女士和李先生于2003年结婚;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出生于2004年年中。他们本希望能够生育更多的孩子,但受限于当时的独生子女政策而无法实现。根据他们的自述,郭女士被迫进行了两次堕胎,并且她和丈夫都收到了绝育通知书,要求郭女士或其丈夫参加绝育手术。他们还说到,计生办于2015年7月到访了他们的家,给出了第二次绝育通知并且告诉他们:如果再不配合,他们的女儿将会被停学。由于收到了多方压力,夫妻暂时躲藏在了郭女士的亲戚家里。随后,他们联系了“中间人”协助安排他们离开中国。在获得了美国签证以后,他们于2015年10月抵达洛杉矶;并在两天后抵达了加拿大,提出难民保护申请。
然而,难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驳回了申请人的难民保护申请。难民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是真实的,且他们的指控并不可信。难民委员会还发现,早在2015年4月,计生办到访郭女士家之前,他们就已经提交了美国的签证申请。但这与申请人的言论不符合,因为他们声称决定离开中国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收到了第二次绝育和女儿停学的通知。另外,难民委员会还指出,申请人提出避难的时期,正值独生子女政策修改的时期,修改后的新政允许一对夫妻育有多个孩子。因此,难民委员会认为在他们返回中国后,他们并不会被强制绝育,并且他们的女儿也可以正常上学。
申请人于2016年4月向移民上诉部门提出上诉,对难民委员会的上述观点和决定提出了质疑。这次,申请人向移民上诉部门提供了新的证据:一张表明郭女士怀孕且预产期为2016年年底的医院诊断记录,以及某网站上的一篇文章。申请人向移民上诉部提交的诊断记录确实属于相关证据。该证据表明郭女士可能仍然面临被强制绝育的风险:因为根据该网站上的这篇文章,已经有两个孩子的夫妇如果想要生育第三个孩子,仍然是有被迫绝育的风险的。
案例分析与最终决定
移民上诉部在2016年8月的决定中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给出了回应:“新证据仅在以下三种情况可被接受:
1.它是在申请被拒绝之后发现的;
2.它在申请阶段是有合理的理由不可使用的;
3.申请人没有在申请被拒时提出该证据的计划。
移民上诉部门进一步指出:证据的“新颖性”不能仅取决于该证据产生的日期,而更应该注意的是该证据想要证明的事件或情况。移民上诉部门接受了郭女士的诊断记录作为新证据,因为它属于难民委员会的决定之后出现的与此该案有关的信息。但是,尽管那个网站的文章是在难民委员会的决定之后发布的,但它并未被移民上诉部门接受为新证据,原因是它包含了难民委员会做决定之前即可获得的信息,并且它包含的信息属于与决定性问题无关的“猜想”。
在对新证据进行分析和定夺后,移民上诉部门总结了整个案件的细节。在他们向难民委员会申请保护时,郭女士并没有给出她的门诊病历以证实她的两次堕胎的经历。因此移民上诉部门认为难民委员会对郭女士的信用度产生质疑是合理的。并且移民上诉部门指出,根据郭女士的证词,她声称堕胎的证据可以通过病历证明,但是申请人并没有提供病历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医院的详细报告,移民上诉部门推迟了申请人的可信度调查,并指出“难民委员会愿意等待和考虑上诉人的证据”。
总体来看,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据以证明他们的说辞是真实的。移民上诉部门承认并尊重难民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即堕胎证明,绝育通知和学校停学通知都不是真实的。移民上诉部门倾向于支持难民委员会的结论,即申请人返回中国后,不会被迫绝育,他们的孩子也不会被停学。至于申请人是否会因为二胎政策的出现而被强制剥夺第三个孩子,移民上诉部门连同难民委员会一致认为没有有力的证据表明如果他们有两个孩子就会被强制绝育。因此移民上诉部门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没有能够证明他们是公约难民或需要保护的人。
iiiiiiiiii
专家点评
随着国内的“独生子女政策”退出历史舞台,靠着违反计划生育遭到迫害为由申请加拿大难民的现象,虽然可能不会从此杜绝,但绝对会有明显的减少。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申请人想以计划生育为由申请难民,也不应该通过扭曲、夸大事实来博取同情,更不应该以攻击国家为代价、利用加拿大的“人权意识”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