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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部法制传媒网收集编辑:驾驶
4月24日23时10分,党某某驾驶陕A1JXXX号小型轿车沿印台区重兴南路由北向南行至三里洞派出所门前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49mg/100ml。后经血样检测,党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95.19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党某某醉酒驾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党某某做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党某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交警提示:珍爱生命,文明出行,遵守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