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5 月 14 日,在赣湘省界铜鼓西收费站,江西省高速交警直属四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一起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据悉,该车临时车牌已过期,面对检查司机狡辩称正式车牌已领到已放在家里,不开车怎么回去拿车牌。
当日下午 4 时 40 分许,直属四支队第四大队执勤民警在赣湘省界铜鼓西收费站执勤时,发现一辆无牌面包车通过收费通道。民警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及车辆临时车牌。经查,驾驶员戴某出示的临时车牌的有效期为 2018 年 5 月 1 日,临牌已过有效期。民警询问时驾驶员戴某辩解称自己知道临时车牌已过期,但正式车牌已经领回来放在家里,需要开车回去拿车牌。
民警对戴某进行了耐心的批评教育,告知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既然正式车牌已经领回,就应该在临时车牌失效前及时按规定悬挂。最后,民警依法对驾驶员戴某处以罚款 200 元,记 12 分的处罚,并暂扣驾驶证。
法律法规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证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行为性质恶劣。公安部123号令提高了对上述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威慑和惩处力度。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一次记6分提高至一次记12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