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查酒毒驾,交警在行动|鲤城交警夜查酒毒驾,这些心怀侥幸的驾驶人又“栽”了

入夏以后市民群众聚餐娱乐活动增多,夜间酒后驾驶违法风险也随之突出,为遏制酒驾、醉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全力稳定辖区夏季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近期,鲤城交警根据部署,持续开展夜查行动,集中查处酒驾、醉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持夜间路面严管严查严处高压态势。

行动中,鲤城交警灵活运用大数据、云研判加强对酒驾醉驾毒驾违法犯罪行为的分析研判,掌握酒驾醉驾毒驾人员出行时间、路线规律,及时、高效、精准布控查缉。

昨晚行动中,仍有几位心存侥幸的驾驶员因为酒驾被查获,在此曝光部分驾驶员

2018年5月25日晚22时28分许,刘某饮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行驶至西街,被鲤城大队一中队的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浓度检测,其体内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54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同时,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2018年5月25日晚23时22分,邓某饮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行驶至兴贤路,被鲤城大队五中队的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浓度检测,其体内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7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鲤城交警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行动还在继续

请您不要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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