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5月30日起,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超出退出期限或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按照下列标准依法处理
1、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非法改装车辆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罚款;
3、拼装车辆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车辆识别代号与行驶证不一致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处理,牌证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并记12分。其中,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存在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取消违法车辆所属企业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过渡期。
5、装载长度、宽度超出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特别是双排装载、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在渡板等辅助装置上装载乘用车的,处100元罚款,并记1分。
二、对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数量超过限定数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并记1分,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平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以上的,装载长度超过17.1米,或者宽度超过2.55米,或者高度超过4米的;
2、长头铰接列车装载8辆及以上的,装载长度超过18.1米,或者宽度超过2.55米,或者高度超过4米的;
3、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9辆以上的,装载长度超过22米,或者宽度超过2.55米,或者高度超过4米的。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