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坐网约车被毁容 平台岂能回避安全责任?

近日,北京一位25岁女模特乘坐滴滴快车时遭遇车祸,面部严重受损导致毁容。事故为滴滴快车司机驾驶车辆追尾另外两车,滴滴司机负全责。后续处理中发现驾车司机信息与平台注册司机的身份不符,司机从注册的30 岁青年人变成64岁的老年人。8月29日,滴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表示将向受伤的用户提供合理的医疗费用,并封禁人车不符的司机账户。(《新京报》2018年9月1日版)

当全国人民还在为两位不幸遇害的滴滴事件受害女孩扼腕叹息、对网约车平台不满抱怨时,“模特坐网约车被毁容”事件又一次让我们领教了网约车行业的混乱和无序,对公共安全的罔顾,让人再一次出离愤怒。滴滴快车的官网称滴滴快车是一种连接美好事物的生活方式,能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美好的变化”。现实却让人们对这种“美好变化”产生怀疑,乘客付出了高价却没有享受到更安全的服务,姣好的面容就在如花的年岁痛苦地消逝。面对如此漠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径,我们将顺着网约车服务平台的经济逻辑找出隐藏在事件背后的细节,寻找破解网约车管理乱象的法律解决之道。

平心而论,以滴滴平台为代表的网约车作为基于移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和实时撮合机制的共享经济新业态,确实缓解了部分地区的出行难问题,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出行需求,还带动起社会就业与产业升级。截止2017年,我国网约车用户超过4亿人,市场交易规模高达2600多亿元。但是,网约车行业“野蛮生长”带来的规范化程度低、乘客安全风险大等问题也不断涌现。很多企业利用各地政府对新经济、新业态的监管滞后性,刻意逃避法律监管、把乘客安全保障的成本投入甩锅给社会,把商业利益提升到最高程度。以滴滴平台为例,网约车司机的入门门槛很低,平台的成本仅限于维护平台信息中介服务,而对乘客安全保障的成本几乎是零支出。例如,日常的车辆运行安全检查,不愿管理;日常的司机资格核查、安全教育、道德培训,毫不理会;司机的跨区域流动拉客,听之任之。这些投入原本应当被纳入的商业运营成本,但是却被一些网约车服务平台否认或者忽略。据报道,广州市交委对广州市网约车市场整治情况进行通报。据通报,滴滴2018年被查处违章208宗,并多次出现拒绝配合调查的情况。对于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滴滴公司也不按期缴纳罚款。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有一些人坚持主张网约车服务平台只是信息撮合的中介,在驾驶员和乘客之间搭建信息沟通、支付等服务的桥梁,因此无需为出行服务质量和乘客人身安全问题担责。这种为网约车服务平台辩解的观点看似合理,其实却站不住脚。首先,网约车服务平台是整个交通服务行为的组织者、主导者、调度者,且是全权的责任人,类似于货代的无车承运人角色。平台如果没有事前制定的计价规则、收益分成规则、服务合同标准、服务质量保障规范等,没有在运营中作为交易一方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以平台的名义开具发票,网约车服务根本无法开展。而且由于网约车的品牌效应明显,乘客都是认为自己是在和平台而非司机做交易,因此网约车服务平台显然不能以“信息中介平台”为借口来逃避责任。

在国际层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监管立法中大多强调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承运人角色,从而保障乘客权益和整个产业的良性发展。例如,欧盟法院于2017年“西班牙市场”判决中明确认定全球网约车巨擘——优步公司(Uber)属于“传统出租车企业”而非“信息中介公司”,并在2018年判决优步的“UberPoP”服务(允许私车司机与打车用户关联)由于没有履行安全保障、运营监管等义务,法国等成员国有权予以封杀或者惩处。即便在实施“TNC”模式,即承认网约车服务平台属于“运输网络企业”而非“传统出租车企业”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特区、科罗拉多州等地,也依然强调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担保责任。如加州立法要求网约车服务平台需要为接入其平台的车辆,购买不低于每车100万美元的商业责任保险,在发生相关的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优先理赔。

由此可见,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承担起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的保障成本。否则,这些成本就将由乘客包括前两次殒命的女孩、本次事件的模特、政府和全社会来买单。安全监管缺失就会导致安全事故、刑事案件频发;业务监管缺失就会导致司机素质参差不齐,人渣败类混迹其中,致不特定人于危险境地。2018年新《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面对网约车服务平台的监管完善,我们应当如何行动?第一,建立“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的监管模式,政府制定有关监管操作、职业道德与业务培训、效果评估的规则,网约车平台公司则具体践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并承担法定责任。第二,改革目前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门槛规定,从重视司机的户籍地、学历转为重视个人征信、犯罪前科、服务投诉率等,甄别和清退不良司机。第三,鼓励企业用技术创新和商业探索等手段解决网约车安全、驾驶员资质、车辆违章、保险问题等,例如网约车须加装卫星定位和“一键报警”装置。第四,引导良性竞争机制,通过法规约束企业的违法逐利冲动,监督和引导网约车服务平台从“抢占市场”的粗放式发展转向“品质取胜”的精细式发展。

“模特坐网约车被毁容”事件表明,网约车的乘客安全保障问题已经到了空前严重、非治不可的地步。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螺旋中上升的。以网约车服务平台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新业态如何做到健康发展和管住底线,尽快补上“保障乘客安全”的合规短板无疑就是重中之重。(作者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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