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辆宝马535型轿车搭载一名绰号叫“五哥”的男子在广西合浦县山口镇某路段看见张某驾驶—辆白色的福特蒙迪欧小轿车搭载四名乘客路过时,认为曾与其发生矛盾的“长毛”等人在车上,李某便驾车进行追赶,追赶过程中多次撞击福特蒙迪欧小轿车企图逼停张某等人,在追逐约2.7公里后在325国道合浦县山口镇煤气站路段处,李某驾车再次驾车撞击致使福特蒙迪欧小轿车失控撞毁路边的电线杆再翻侧撞上旁边一民房,其本人驾驶的宝马535轿车撞上路边的钩机,致使福特蒙迪欧小轿车内的乘客黄某左前臂骨折,司机张某和另外三名乘客均有不同情度擦伤。两辆轿车严重损坏。
—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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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左前臂的损伤致使左尺桡骨粉碎性骨折,程度属轻伤一级。经价格认定:福特蒙迪欧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2140元,宝马轿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86155元。
问题一: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检察官答惑
李某把张某误认为是与其产生过矛盾的“长毛”,全然不顾正在高速驾驶的张某与车内人员的安全,开车迫使张某停车的行为导致撞毁路边的电线杆、撞坏民房,车辆受损、乘客受伤,暂计损失人民币十几万的后果,但已足以违纪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财产的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与寻衅滋事罪区别: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或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事实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三,主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漠视社会秩序、无事生非的鲜明特点。第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危险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或行为足以导致对公共安全产生显示的危险,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该罪的既遂。而寻衅滋事罪行为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的程度,方可成立犯罪。
故,被告人李某故意以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追逐、撞击的危险方法拦截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官答惑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有着明显的区别:危险驾驶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而非具体危险犯。危险驾驶的几种行为都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但法律规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并未发生,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等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具体危险犯,它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的,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条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务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指认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丨合浦检察
审核丨谈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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