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诈骗案

近日,河南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引致的诈骗案件。以下为案件始末:

2015年10月初,张xx、王xx(与张xx为夫妻关系)二人以被告人周xx的身份信息分期付款购买一辆宝马轿车,前期付款18.5万元。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周xx从张某处借走使用,数日拒不将该车归还,理由是张xx、王xx未按时还该车的分期贷款,河南省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将该宝马车开走,是其借款将该宝马车的尾款等十五万余元付清,并取得该车车辆登记证书。2016年12月13日,周xx将该车辆的整套手续抵押在驻马店钱吧金融公司,贷款25万余元。因周xx没有其他资金归还借款,2017年3月29日周xx又将该车辆质押到驻马店天中车贷公司,并签订合同说明如不能按期还款,驻马店天中车贷公司有权卖掉该宝马车。周xx用在驻马店天中车贷公司质押所得的钱款将其在驻马店钱吧金融公司的贷款还清。后周xx因不能按时偿还天中车贷的质押贷款,天中车贷将该车辆按合同处置,将车辆卖给本公司的业务员余xx,致使宝马车无法追回。

纵览全案并联系实际,可以看到:

1)因购车限制、业务拓展需要等原因,名义车主(车管所的注册登记人)

与实际车主(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

2)因车辆登记在名义车主名下,名义车主掌握车辆的登记证书等重要手续(即使不直接掌握,也可以凭登记外观补办或者伪造),其具有无权处分车辆而侵害实际车主的现实可能性。

3)名义车主无权处分车辆的样态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样态当属私自转让车辆和利用车辆重复融资。但不管何种样态,都直接侵害到实际车主对车辆享有的合法权益。

4)汽车金融的渗透使得涉车类的交易和风险更加复杂,管控难度大幅增加。这固然有部分劣质汽车金融机构恶意搅动市场清水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应在于部分汽车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不高,汽车金融市场信息流动不畅。因此,治本之策应在于汽车金融机构经营水平和敬畏心理的持续提升,在于汽车金融市场信息孤岛的有效打破,在于通过汽车公示(汽车权利公示)实现共同目的的尽早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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