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8万元买的二手宝马车,竟存在重大事故记录,买家发现问题要求退还购车款未果后诉诸法律。近期,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车辆直接销售人李先生和莆田市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汽车公司”)应向买家庄先生返还购车款48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
案涉二手宝马车辆
原告:车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车事实售卖且拒不退款
庄先生提供的电子档法院判决书显示,他诉称,其因用车需要于2021年4月24日向万友汽车公司购买一辆白色宝马小型轿车,由李先生与其协商确认购车事宜。李先生告知庄先生该车辆仅更换过一个车灯以及少量喷漆外,其他车况良好,无其他损坏维修情况,隐瞒该车曾2次发生过重大事故,车辆的主要部件均被更换过,系重大事故车的事实。
庄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
庄先生称,基于李先生虚构的车况,其向李先生购买案涉车辆, 双方以总价款48万元、2021年12月以前回收价46万元、2022年以后回收价44万元的条件达成合意。之后,庄先生按照李先生的指示,与林某某(中介方)签订一份《二手机动车转让合同》,并向李先生支付全部购车款48万元。2021年11月,庄先生发现该车系重大事故车辆,立即与李先生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但李先生拒不返还购车款。
庄先生认为,李先生故意隐瞒该车辆系重大事故车的事实售卖,损害其合法权益,万友汽车公司系案涉车辆的出售人,李某某系万友汽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某某系李某某在厦门的合伙人,凡某某系案涉车辆的名义出售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向涵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手机动车转让合同》
李先生: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隐瞒车况
在应诉中,李先生称,庄先生(买方)不是和他签订合同,而是和凡某某(卖方)签订合同,(中介)是林某某。当时,他在朋友圈发布车源信息后,庄先生主动找他了解情况,后他将林某某介绍给庄先生,由庄先生自己到厦门现场看车并确认车况后,和凡某某、林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合同,其从未参与。李先生认为,他与庄先生之间不存在买卖车辆的合同关系,也不存在隐瞒车况的事实。
此外,李先生认为,庄先生自身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识别车辆的能力高于普通人,其现场看车后并提车,说明已对该车辆充分了解。而对于庄先生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李先生则认为不具有公信力,不应采信。
海峡导报记者去年曾就此事采访过李先生。当时,李先生称自己只是中介,从中赚3000元的中介费,跟庄先生介绍的车况,都是转达厦门那边提供的信息,其对实际车况一点都不了解,收取的购车款也都是过他手就马上转出去了。
凡某某称,其是案涉车辆的原车主,但不认识包括庄先生在内的当事人,没有与庄先生签订过买卖车辆合同,合同上的“卖方”签名不是其所签,其未委托他人出售案涉车辆,也未收取庄先生支付的购车款,与该事件没有关联。
被告林某某未作答辩。
万友汽车公司称,庄先生是与凡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合同的,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对庄先生的购车经过也完全不知情,而且庄先生不是在万友汽车公司购买的车辆,该公司也未收到过庄先生的购车款。
此外,万友汽车公司认为庄先生不查明真相,主观上直接推定万友汽车公司欺诈顾客,并在网络平台上散布不实言论和视频,因此已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先生承担侵犯名誉权等相关责任。
庄先生提供的转账记录
涵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应从双方是否达成买卖合意、是否存在价款支付及货物转移行为等方面进行认定。
法院认为,从庄先生与李先生的微信聊天内容可知,双方已就购买案涉车辆达成一致,李先生并未表明案涉车辆系接受厦门车行的委托出售,且实际收取庄先生支付的购车款48万元,庄先生也按照李先生的安排去厦门提车,可认定李先生系案涉车辆的直接销售人。万友汽车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旧、新车零售、汽车租赁等。庭审中,万友汽车公司、李先生均认可李先生系万友汽车公司的员工,李先生使用头像为“万友名车”的微信号,万友汽车公司为庄某某安排交车仪式,以及万友汽车公司的其他人员在朋友圈发布案涉车辆销售成功的消息等,上述行为可认定万友汽车公司对李先生销售车辆的行为是明知且认可的,庄先生作为消费者基于对万友汽车公司的信用、资质的信赖以及在李先生的销售承诺下选择案涉车辆,万友汽车公司应当对李先生的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李先生实际收取案涉购车款,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隐瞒车况等因素,判决李先生、万友汽车公司对庄先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较为合理。根据证据和证人证言,可认定庄先生购买案涉车辆时,凡某某已将案涉车辆出售交付给他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凡某某作为名义车主对案涉车辆的买卖交易存在明显过错,故凡某某对案涉车辆的再次转让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庄先生与李先生就购买案涉车辆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庄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后,与万友汽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至于李先生通过林某某、厦门车行交付车辆给庄先生,系万友汽车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影响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林某某以中介人的身份在案涉《二手机动车转让合同》上签名,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庄先生应向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万友汽车公司主张权利。
关于庄先生诉求退还购车款 48 万元及相应利息的问题,依据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二手车经营者有义务也应当有能力了解车辆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且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心理主要是购买特定车辆,注重车辆的安全性、使用性或者满足个性化的需求。庄先生在购买案涉车辆时,一再向李先生询问案涉车辆的车况,在李先生承诺案涉车辆仅存在换灯、喷漆的瑕疵问题以及车辆可以回购的情况下,庄先生才作出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但实际上案涉车辆属于事故车,李先生承诺的回购价亦无法实现,李先生存在故意隐瞒车况和作虚假承诺,诱导庄先生作出错误选择,违背了庄先生的购车初衷,构成根本违约,庄先生有权要求李先生、万友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48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
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先生、万友汽车公司应向庄先生返还购车款48万元,及该款自2021年12 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8月18日下午,海峡导报记者再次联系李先生,他表示目前并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并称如果是这个判决结果将选择上诉。
(海峡导报记者 王龙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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