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负有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责任吗?近日,兵团第八师150团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2022年12月30日17时48分,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G576线行驶至第八师147团路段某处,变更车道掉头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两车均有损伤。
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的车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通事故造成两辆车的损失由保险公司理赔。
但张某认为,他的车刚买了14个月,事发时行驶里程15000公里。此次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王某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并支付车辆维修期间张某出行产生的交通费2000元。王某则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自己不应再支付其他费用。双方一起向150团司法所申请调解。
该司法所所长郭有全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张守梅接待了两人。
郭有全着重向张某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对你名下车辆损失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机动车贬值损失。而且此次事故中,你的车辆主要是外部受损,全部更换受损部件后,安全隐患已消除。因此,你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郭有全对张某说,“车辆维修期间,产生替代性交通费用可以要求对方补偿,但你又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建议你们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
另一边,张守梅对王某进行耐心劝导:“张某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但车辆维修十余天,的确给其出行带来不便。换位思考,对方要求根据实际支出适当予以补偿合情合理。”
经调解,张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王某向张某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800元,王某当场履行。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丁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