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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快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聚焦更有需要的群体

日期: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收集编辑:21世纪经济报道

杨志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财经智库》《财贸经济》副主编)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2023年的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在这之前,执行的标准是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时间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调减至10万元以下(含本数),这说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仍在执行,同时免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有一定程度的缩小。

根据《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这之前,相应的做法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征收率(预征率)调整为1%,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在执行,同时优惠力度略有减弱。

《公告》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作了新的规定。其中的第一条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此前的做法是,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说明相关优惠政策仍在,同时优惠力度有所减弱。

其中的第二条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此前的规定是,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这也说明税收优惠政策仍在,同时优惠力度有所减弱。

如何看待2023年的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所涉税收优惠政策因时因势而延续,同时在作微调,优惠力度略有减弱。这可以理解为优惠政策更聚焦生产经营中最困难的、更有需要的群体。经济是逐步修复的,政策随经济修复而作相应调整,有其合理性。作为宏观经济政策,首先应对的是短期经济问题,税收政策也不例外,同时必然因时因势而变。如果现实需要让税收政策持续下去,那么税收政策就需要上升为税收制度,即税收政策持续下去不改变的就应该考虑制度化,否则作为短期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总有恢复正常的一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而起,引发因素减少或消失,政策就必然要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微调的同时,仍然应该密切关注相关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税收优惠政策应做好进一步因时因势变化的准备。同时,增值税政策的选择还应进一步做好与增值税立法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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