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国家教委出台了《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标准指出,全日制幼儿园的师生比为1:6-1:7;宿舍制幼儿园为:1:4-1:5。
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幼儿园对教职工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2013年,教育部出台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对于全日制和半日制的幼儿园具体要求如下:
可以看出全日制幼儿园的师生比已从1988年的1:6-1:7;上升为1:5-1:7。由于校园安全形势的变化,2013年出台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也要求幼儿园必须配备安保人员,具体上岗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小班、中班和大班,全日制幼儿园需要配备的专任教师和保育员数量如下:
在小中班需要的专任教师上,半日制幼儿园与全日制幼儿园一样,但在混龄班上,半日制幼儿园需要配备2-3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班级则应每班配备一名保育员。
1986年,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指出,学前班教师应由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的文化程度,掌握教育学科基础知识,身体健康的教师担任。教师一般应在职前接受一定时间的专业培训,并加强在职进修。今后,还应采取措施逐步过渡到以职业幼师和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生任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幼儿教师的培养和进修,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农村幼儿教师逐步实行聘用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可研究制订幼儿教师专业合格标准,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考核,合格者发给《专业合格证》。凡持有此种证书者方可聘用。农村幼儿教师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与当地相同条件的小学民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改善农村幼儿教师待遇和加强管理工作的办法,调动幼儿教师积极性,鼓励他们长期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可以看出,在1986年,刚刚走向改革开放伟大征程的中国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任职资格要求比较低,也很不明确。
1989年,国家教委出台《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规程要求,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此外,园长还应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幼儿园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教师法》,该法规定,在幼儿园担任园长和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1996年,国家教委颁布《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对幼儿园园长的工作年限和资历均提出了要求。
文件指出,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其他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合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获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有一定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尽管教师法等对幼儿园教师的任职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实际执行中并没有那么严格。
在1996年国家教委下发的《学前班评估工作要点指导》中,国家教委对学前班关于师资的要求是“每班1-2位教师,热爱幼儿,相对稳定。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
2015年1月份,教育部颁布《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该标准是对幼儿园合格园长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引领幼儿园园长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培训课程标准、考核评价标准的重要依据。标准对幼儿园园长的办学理念、专业知识、任职研修培训等提出了众多要求,并要求幼儿园园长培训机构将本标准作为园长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园长职业特点,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
根据园长专业发展阶段的不同需求,完善培训方案,科学设置培训课程,改革培训模式和方法。加强园长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园长专业成长的科学研究,促进园长专业发展。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的学前教育是作为中小学教育的附属而存在,其师资来源也为中小学。
1986年6月,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在意见中,国家教委指出,学前班的教师一般应在职前接受一定时间的专业培训,并加强在职进修,今后将采取措施逐步过渡到以职业幼师和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生任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幼儿教师的培养和进修纳入师资培训规划。
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教师法,该法规定,在幼儿园任职的教师应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则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此后,相关部门还规定,中小学教师经培训后,也可担任幼儿园教师。
这表明,彼时国内已经有专门的幼儿师范院校。不过,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也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但需要进行面试和试讲,并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2002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各地的中等师范学校(含幼儿师范学校)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者升格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培养专科学历小学和幼儿教师;或者并入高等师范学校建立初等教育学院(或学前教育学院);也可以改为教师培训机构或其他中等学校;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地方实际,继续办好一批中等师范学校(含幼儿师范学校)。
意见还对师范类院校的经费来源提供了解决思路。国家教委指出,各地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教育经费拨款中,要进一步加大对教师教育的拨款。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任职学校和教师个人合理分担培训成本。
2010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扩大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三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2017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意见指出,确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培养规模和层次,加大本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力度。支持地方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补充合格的幼儿园教师。深化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强化实践能力。以需求为导向,开展新一轮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完善有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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