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9月6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监护失职行为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 这是自《家庭教育促进法》于1月1日实施以来双阳法院出具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刘先生自由恋爱后,育有两子,分别于1997年、2007年出生,2012年9月18日,两人登记结婚,2022年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刘先生离婚。

2022年9月6日,双阳法院少年法庭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被告未出庭。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自由恋爱至今已二十余年,育有二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应当互相理解、互敬互助,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及回访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王女士和刘先生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常年将未成年次子寄宿学校,王女士工作繁忙,少有时间陪伴孩子,对儿子的心理缺乏了解,刘先生不在家居住亦不承担抚养责任,对孩子的成长缺乏关心、指导,二人均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遂向二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到本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后,二人均表示将按照指导令要求及时到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真正承担起父母的职责。



法官提醒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成长只有一次,成长中离不开父母的监护,希望每一位家长都能切实负担起自己的职责,不让自己的孩子教育缺失。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为人父母已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希望这次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能够有力警醒未成年人监护人,主动承担起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思想、行为和习惯,守好底线、远离红线。

今后,双阳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案件的审理工作,强化与区检察院、民政局、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多方联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敦促家庭抚养和教育失当的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让责任和教育不缺位,全力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成长保驾护航。

编辑:吕彦龙

审校:杨雪妍

编审:晨晓

总编:王兴科

终审:王艳春

监制:李珺凌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