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文中,老何说明了嫖宿幼女罪在实践中的客观效果。想必,读者们都会费解,为何这一规定能在一片诟病声中依然坚挺。
今天,老何便为读者们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正如老何老生常谈的那样,无论是规则的产生,还是变化、废除,都源于人。因此,从微观上看,嫖宿幼女罪能产生、维持,是源于人;之后被废除,也源于人。
不过,从宏观上看,法律条文的制定和维持,其必然取得了一定共识。其中确有部分人源于他们自己的隐秘喜好,另一部分,则另有原因。
正如老何的前文《恶魔医生的启示》中所述,专业领域由于业务专业性/门槛高,人员来源单一,人事流动少,很容易出现抱团、为小团体利益置大局不顾的情况。
为了提升对他们的领导力,便有了老生常谈的外行领导内行。
嫖宿幼女罪的产生,便属于这种情况:拍板的能顾全大局,但却不太了解专业;但那些承担具体工作的内行下属绝对是了解情况的。
缺乏专业背景,又约束不住下级的上级,遇上了懂行又心怀鬼胎的下属,便导致……
各色专业领域的读者们,对这种状况应该不会陌生。
错误既然已经发生,为了具体决策人的颜面,之后便只能将错就错了。好在,2012年之后,风云形势便扭转过来,集中统一领导程度也不断强化,纠错终于到来。
不过,除了事实演进,老何还想聊一下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女性权益维护者的性别问题。
虽然错误被纠正,但纠正这一侵害女性权益错误的主体依然是男性。真正切身利益相关的女性群体,在这一过程中的参与性非常有限,只能通过群团动议、代表提案、发动舆论等方式影响决策,而非直接做出有效的决策。
这是中国女性权益长期以来的尴尬现实。
老实说,中国的女性权益保障程度在全球来看都名列前茅(女性入学率、就业率等数据基本可以证实这一点)。
抽象地看,权益是某理想主义思潮带来的红利;但在微观层面,权益也主要源于男性的恩赐,而非女性的自我奋斗。
当然,这背后也有现实条件的制约:我们实现独立和解放的主要手段是武装斗争。女性的生理特点天生不适合这种斗争形式。
算一下长征中男女比例就知道了。男人们打下的江山,确实可以基于革命理念让渡给女性一些权利,但数量一定是有限的。
不过,我们这边女性权益的发展历史也表明,只要高层有一些足够有分量的女性勇敢地站出来为整个女性群体争取正当的权益,其他所有男性都会有所顾忌。
这其中的典型案例,便是建国初期《婚姻法》起草过程中,单方离婚制度的产生过程。
面对旧社会存在大量早婚、老少婚、强迫婚、买卖婚、童养媳的情况,多数人主张,如果允许单方发起离婚,全国的多数家庭都会分裂,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时任中央妇委代理书记、《婚姻法》起草组组长的邓大姐力排众议,坚持应当允许单方发起离婚,并通过联络相关委员、向领袖写信等各种方式,最终使得单方有权离婚成为现实。
嗯,注意一下,邓大姐是参加过长征的。
不过,发声能够引发效果,前提是说话的人能进入有决策权的群体内。由于经济和教育水平的限制,这一代老大姐去世之后,最高层一度少有同等影响力者。这种背景下,女性权益的状况自然可以想象。
如今,整体的经济水平和受教育水平提升,劳动也同体力脱离,这便给了女性通过自我奋斗取得相关成果,获取相应地位的机会。女性群体自身能够到达相应地位,才能为自身所在群体争取权益。
那位在山西立下卓越功勋,进而力推《反家庭暴力法》的女同志,便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虽然一些生理特点确实对女性的事业发展存在限制,但小到个人,大到群体,只要每天都能超越昨天的自己,便可以离目标更进一步。
维护权益,最可靠的力量依然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