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兆飞
2023年2月18日-2023年2月24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监管动态
【发行上市】
证监会组织开展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
【证券交易】
一、证监会发布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正式实施信息
二、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时间正式公布上交所配套调整2023年相关交易日安排
三、深交所更新2023年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全力保障交易日历优化工作平稳落地
四、北交所发布关于交易支持平台内部测试的通知
【信息披露】
深交所持续深化服务理念、快速响应企业诉求 以“创享荟”为平台助力行业深度交流
【跨境监管】
证监会联合有关部委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配套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则(修订)8
【综合工作】
一、中证协发布关于举办“注册制下投行执业能力提升培训班”监管政策解读专题第8期、专业能力提升专题第33期网络直播课的通知
二、中证协发布关于举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解读培训班的通知
三、证监会高质量完成2022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四、深交所发布关于聘任深交所《证券市场导报》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跟踪
【证券交易】
一、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2023年2月修订)》
二、上交所发布《关于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时间的通知》
三、深交所发布《关于发布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时间的通知》
【上市公司治理】
一、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
二、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2月修订)》
【跨境监管】
证监会 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2023〕44号公告】《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三部分 监管处罚案例
【债券发行】
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M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T某某、Y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7号)
【上市公司治理】
一、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广西D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3〕14号)
二、上交所发布关于对L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3〕16号)
三、上交所发布关于对福建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3〕15号)
四、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广东N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3〕127 号)
五、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X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8号)
六、宁波证监局发布关于对W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七、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F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9号)
八、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P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0号)
九、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J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
【信息披露】
一、深交所发布关于对H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3〕122 号)
二、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D某某、新疆X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号、5号)
三、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雄安D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对F某某、R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号、2号)
四、上交所发布关于对辽宁G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T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某某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3〕17号)
五、上交所发布关于对上海B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3〕18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
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Y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Q某某、R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证券公司管理】
一、辽宁证监局发布关于对R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G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3〕1号)
二、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K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号)
【中介机构管理】
一、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Y某某、Z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3〕4号)
二、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H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X某某、C某、M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3〕5号)
三、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Z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Q某、D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4号)
四、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四川X(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M某、Y某、Z某某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3〕11号)
五、上交所发布关于对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D某某、H某某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3〕12号)
六、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Z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S某某、R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2号)
01
监管动态
【发行上市】
证监会组织开展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
为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2月20日,证监会启动“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引导投资者客观看待和理解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意义和作用,理性参与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深度解读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制度安排、运行机制,通过讲解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明晰各项制度特别是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适当性管理等方面与改革前制度机制的差异,帮助投资者及时、准确理解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制度要点。二是做好投资者预期引导,帮助投资者客观了解全面实行注册制带来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风险,助力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三是开展对注册制理念的宣传教育,通过对全面实行注册制的积极意义、主要思路、相关举措等的宣传,深化投资者对注册制内涵的理解,增进对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认同,进一步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此次活动是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证监会将立足投资者实际需求,积极发挥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基地的作用,借助图文、动漫、视频、音频等多种形式,发布投资者问答、专家解读评论、案例解析,开展讲座论坛、竞赛培训等活动,将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知识送到广大投资者身边,督促检查相关经营机构严格落实全面实行注册制适当性管理等投资者保护要求,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2月20日,证监会网站)
【证券交易】
一、证监会发布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正式实施信息
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更好地满足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权益资产配置的需求,近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于2023年4月24日正式实施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开放因不满足结算安排而关闭的沪深港通交易日。实施后,港股通首次新增交易日为4月27日、4月28日,沪深股通首次新增交易日为5月25日。去年8月,两地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启动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工作,组织两地所司有序做好各项准备。今年1月,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发布相关配套规则和通知,夯实了制度基础。本次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进一步深化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也是继2022年底货银对付(DVP)改革落地后的完善资本市场基础结算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优化后,有利于持续提升两地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跃度,有利于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有利于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保障改革平稳落地。(2月24日,证监会网站)
二、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时间正式公布上交所配套调整2023年相关交易日安排
今日,两地证监会宣布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于4月24日正式落地实施。为便于市场各方做好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的各项准备工作,上交所配套发布了《关于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时间的通知》,更新了2023年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明确了2023年6个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日期。此次沪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放开了两地市场全部共同交易日的沪港通交易,可将当前沪港通每年无法交易的天数减少约一半,增加投资者可交易天数,更好地保障投资者交易连续性,深化完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交易日历优化实施后,本年度将新增6个港股通交易日,分别在五一、端午和中秋国庆假期前各新增两个交易日。其中,4月27日、4月28日为优化实施后首次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下一步,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上交所将会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稳妥有序组织市场机构做好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全力保障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平稳落地实施,持续推动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助力实现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附件:关于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时间的通知(2月24日,上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30224_5716909.shtml
三、深交所更新2023年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全力保障交易日历优化工作平稳落地
2月24日,两地证监会宣布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于4月24日正式落地实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工作部署,深交所同步发布相关业务规则实施通知,深交所子公司中国创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配套发布2023年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有关安排的通知,明确2023年新增6个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日期,更新2023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此次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放开了两地市场全部共同交易日的深港通交易,将每年因两地假期和结算机制差异影响而无法交易的天数减少约一半,增加了投资者可交易天数,更好保障了投资者交易连续性、便利性,进一步优化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根据通知,2023年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假期前各新增两个港股通交易日,其中4月27日、4月28日为实施交易日历优化后首次新增的港股通交易日。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会同上交所、中国结算,稳妥有序组织市场机构做好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全力保障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工作按期平稳落地,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助力推动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2月24日,深交所网站)
四、北交所发布关于交易支持平台内部测试的通知
我所拟于近期开展交易支持平台内部测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2023年2月25日(星期六),我所开启交易支持平台,开展交易支持平台内部测试。2.测试期间产生的交易、行情数据均为模拟数据,不能作为生产环境任何交易、非交易业务依据。3.请各市场参与者做好生产环境的保护工作,确保下一交易日生产系统的正确运行。特此通知。(2月24日,北交所网站)
【信息披露】
深交所持续深化服务理念、快速响应企业诉求 以“创享荟”为平台助力行业深度交流
2月17日,深交所举办“创享荟”首期活动——ESG信息披露专题活动,帮助上市公司解决在ESG信息披露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与会代表认为,随着上市公司对ESG的认识不断深化,ESG投入的收益逐渐获得认可,ESG信息披露的内生动力不断增强,上市公司的关注重点已从“为什么要践行ESG”转变为“怎样践行ESG”。近年来,深交所以“汇聚创新资本、激发成长动力”为使命,努力打造可持续交易所品牌,倡导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推动上市公司践行低碳发展理念,支持绿色产业直接融资,加大可持续金融产品供给,深化可持续发展领域对外合作。深交所将继续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ESG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探索完善配套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平台功能,持续改进工作作风,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培训交流力度,引导企业更好践行ESG理念,助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推动ESG发展生态建设,为促进经济社会低碳可持续发展贡献积极力量。(2月24日,深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30224_598949.html
【跨境监管】
证监会联合有关部委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配套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则(修订)
为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配套《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与《管理试行办法》同步施行。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调整适用范围,衔接《管理试行办法》,明确适用于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二是为相关主体在境外上市活动中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三是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市场各方积极支持《规定》修订,认为有利于促进境外上市活动健康有序发展。证监会将持续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积极拓展现有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的有益成果,营造良好的境外上市监管环境,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2月24日,证监会网站)
【综合工作】
一、中证协发布关于举办“注册制下投行执业能力提升培训班”监管政策解读专题第8期、专业能力提升专题第33期网络直播课的通知
(2月20日,中证协网站)全文分别见链接:
(监管政策解读专题)https://www.sac.net.cn/tzgg/202302/t20230220_170428.html
(专业能力提升专题)
https://www.sac.net.cn/tzgg/202302/t20230220_170429.html
二、中证协发布关于举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解读培训班的通知
(2月23日,中证协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s://www.sac.net.cn/tzgg/202302/t20230223_170511.html
三、证监会高质量完成2022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2022年,证监会共承办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191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79件,代表委员持续关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积极建言献策。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紧扣迎接党的二十大和学习宣传贯彻大会精神这条主线,坚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服务实体经济、深化改革开放、防控重大风险、统筹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政治引领,加强统筹谋划,有效凝聚推进工作、改进问题的共识与合力,高质量完成了办理工作。(2月24日,证监会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161710/content.shtml
四、深交所发布关于聘任深交所《证券市场导报》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2月24日,深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30222_598878.html
02
法律法规跟踪
【证券交易】
一、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2023年2月修订)》
为了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工作,提示证券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以下简称《证券特殊标识指南(2023年2月修订)》),现予发布,并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首日起施行。自《证券特殊标识指南(2023年2月修订)》施行之日起,本所证券特殊标识作如下调整: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次日至第5个交易日,本所在该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简称前冠以“C”。二、本所对在主板上市时尚未盈利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一)主板上市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本所在该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简称后增加“U”;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殊标识取消。(二)主板上市公司上市时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本所在该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简称后增加“W”;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殊标识取消。三、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存托凭证的,本所在该存托凭证的简称后增加“D”。四、上市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增发股票上市的首个交易日,本所不再在该股票的简称前冠以“N”。《证券特殊标识指南(2023年2月修订)》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准备工作。特此通知。(2月24日,上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jyglywznylc/zn/c/c_20230217_5716509.shtml
二、上交所发布《关于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时间的通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的工作部署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3〕9号),自2023年4月24日起,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为了明确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日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在指定网站公布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日期,并更新2023年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特此通知。附件:关于2023年沪港通下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有关安排的通知(2月24日,上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www.sse.com.cn/services/hkexsc/disclo/announ/c/c_20230224_5716893.shtml
三、深交所发布《关于发布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时间的通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深沪港通交易日历优化的工作部署及本所2023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4月24日起,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在指定网站公布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日期,并更新2023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请各市场参与人关注上述安排并据此做好有关工作。(2月24日,深交所网站)
【上市公司治理】
一、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
为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服务水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2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2〕2216号)同时废止。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特此通知。(2月24日,上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zbxxpljg/ssgszljg/c/c_20230224_5716907.shtml
二、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2月修订)》
为深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科创板信息披露服务水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的通知》(上证函〔2022〕4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的通知》(上证函〔2022〕36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2022年7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2〕1301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3〕100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3〕101号)同时废止。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特此通知。(2月24日,上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kcbxxpljg/c/c_20230224_5716902.shtml
【跨境监管】
证监会 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2023〕44号公告】《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现公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附件1: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pdf附件2:关于《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的修订说明.pdf(2月24日,证监会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7162474/content.shtml
03
监管处罚
【债券发行】
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M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T某某、Y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7号)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公布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募集说明书时,存在部分债务违约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总裁W某某、财务负责人T某某、董秘Y某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2月21日,北京证监局网站)
【上市公司治理】
一、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广西D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3〕14号)
(2月20日,上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ident/c/4009db99-1617-4280-b9ac-c565263bb57e.pdf
二、上交所发布关于对L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3〕16号)
(2月20日,上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criticism/c/27d822de-c112-4207-a0a2-313cdc70652a.pdf
三、上交所发布关于对福建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3〕15号)
(2月21日,上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criticism/c/5716693.pdf
四、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广东N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3〕127 号)
(2月21日,深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cfwj/2023-02-22_000533101669.pdf?random=0.6653945158364101
五、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X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8号)
经查,你作为北京Y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与一致行动人Q某某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等方式共计减持Y公司股份11,129,255股,占Y公司总股本的5.323%,你在与一致行动人Q某某减持股份达到Y公司总股本的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2月21日,北京证监局网站)
六、宁波证监局发布关于对W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担任宁波N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你配偶S某某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取得公司股票9,600股,又于2023年1月1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9,600股。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且你已将所得收益主动上交给公司,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2月22日,宁波证监局网站)
七、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F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9号)
经查,你作为北京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科技)董事,于2023年2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C科技股票127,925股,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C科技1月16日披露《关于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不足十五个交易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2月23日,北京证监局网站)
八、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P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0号)
经查,在你担任北京J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期间,你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2年9月2日买入上市公司股票164,900股、交易金额615,077元,于2023年1月10日卖出上市公司股票30,919股、交易金额86,264.01元,构成短线交易。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你未在首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2月23日,北京证监局网站)
九、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J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
经查,你担任L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的母亲M某某于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使用其名下证券账户连续多次买卖该公司股票,累计买入71,000股,买入成交金额345,540元,累计卖出66,000股,卖出成交金额340,220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2月23日,江西证监局网站)
【信息披露】
一、深交所发布关于对H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3〕122 号)
(2月20日,深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cfwj/2023-02-20_000616101712.pdf?random=0.46153237376420186
二、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D某某、新疆X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号、5号)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2年4月至10月期间,新疆X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R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Z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Z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涉案金额分别为3,308.28万元、7,327.62万元,诉四川C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S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分别为3,848.1万元、5,718.89万元,4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20,202.89万元。上述事项新疆X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迟至2022年12月5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疆X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新疆X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D某某作为新研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未及时告知董事会组织会议进行审议和披露,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D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D某某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2月22日,新疆证监局网站)
三、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雄安D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对F某某、R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号、2号)
雄安D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公告。《预案》《预案(摘要)》《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等文件中,标的资产名称、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名称等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准确。雄安D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雄安D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雄安D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3月17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F某某、R某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F某某、R某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F某某、R某于2023年3月3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2月24日,河北证监局网站)
四、上交所发布关于对辽宁G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T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某某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3〕17号)
(2月24日,上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criticism/c/ce8cdcf0-5a9a-4fd0-b3b1-ebb42fc62000.pdf
五、上交所发布关于对上海B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3〕18号)
(2月24日,上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criticism/c/0b648f20-3aa4-4325-b12c-d426de29a2a9.pdf
【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
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Y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Q某某、R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Y环保未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L某某是Y环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为Y环保的关联自然人,汕头保税区M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能源)、汕头市W塑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塑料)、汕头B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广州G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塑胶)等公司均受L某某控制,为Y环保的关联方。2016年至2020年期间,L某某通过控制、借用其他公司及个人账户,以预付款、开立承兑汇票等形式占用Y环保资金,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同时,Y环保与B、M能源、W塑料、G塑胶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Y环保未在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完整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发生额分别为76,024.86万元、213,270.64万元、158,628.69万元、131,458.06万元、45,521.98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84.18%、229.63%、160.96%、125.90%、41.37%。
二、Y环保关于购买资产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其他非流动资产
2020年4月30日,Y环保披露《关于购买资产的公告》称,Y环保于2019年8月分别与M能源、W塑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M能源、W塑料持有的B的股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经查,该《股权转让协议》日期系倒签,M能源、W塑料为Y环保的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关于购买资产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Y环保以4亿元收购M能源、W塑料持有的B合计70%的股权,并指定委托收款方为汕头市卫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再生)。Y环保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股权投资款期末余额为39,730万元。经查,Y环保通过伪造银行回单方式虚增预付股权投资款,实际仅向卫士再生支付5,327万元,虚增非流动资产金额34,403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32.95%。
三、Y环保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
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6月27日,Y环保多次为卫士再生、B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45,230万元、14,730万元、8,760万元、5,840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50.08%、15.86%、8.87%、5.60%。Y环保对相关担保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四、Y环保相关定期报告虚增银行存款余额
根据Y环保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年中、2018年年中、2018年年末、2019年年中账面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42,721.67万元、51,608.67万元、73,177.48万元、69,365.81万元。经查,Y环保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2017年年中虚增10,002.79万元,2018年年中虚增51,184.92万元,2018年年末虚增58,415.11万元,2019年年中虚增63,001.73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10.61%、52.89%、59.27%、62.41%。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Y环保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Y环保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4月30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Y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跨越新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处罚。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L某某组织、决策了Y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Y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Q某某具体实施了Y环保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时任监事兼财务副总监R某某知悉、参与了Y环保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二人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是Y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L某某作为Y环保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Y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适用的特别情形,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一、责令Y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L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三、对Q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四、对R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月24日,广东证监局网站)
【证券公司管理】
一、辽宁证监局发布关于对R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G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3〕1号)
在现场检查中,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重要空白合同管理不完善、部分客户资料填写不完整、通信线路不足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12〕2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反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自本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每2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你营业部应引以为戒,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经营管理,切实有效防控风险。(2月24日,辽宁证监局网站)
二、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K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号)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内部合规检查发现部分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营销人员、中后台人员参与基金销售活动问题,未按照内部规定开展合规问责,且个别分支机构中后台人员仍有参与基金销售问题。二是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的合规风控人员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三是长期未发现广西分公司原负责人郭某任职期间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发现相关问题后未按照内部规定开展合规问责,分支机构未及时向属地证监局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以下简称《内控指引》)第七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高管办法》第六十三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完善合规问责和金融产品代销机制,加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2月24日,广东证监局网站)
【中介机构管理】
一、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Y某某、Z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3〕4号)
经查,你们在长春U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集团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X审会字(2022)第30703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执行期初余额审计程序 底稿中只见《期初余额审定表》,未见你们执行具体程序。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见对发函、回函执行控制程序的记录 底稿中未见你们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发函、回函地址联系人执行核对等控制程序。(二)替代测试有效性不足 你们对未回函的往来款项执行替代程序时,未见查验相关合同、出入库记录、运输单据等证据。(三)未对部分零余额和本期注销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你们未对5个零余额银行账户和3个本年撤销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执行函证程序的理由。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三、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对子公司济南U大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货未实施监盘程序。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三条、第四条。
四、未对公司部分业务账务处理进行充分复核(一)未充分关注公司前期所得税重大调整原因及会计处理合理性 底稿中未见你们关注公司前期所得税重大调整原因及会计处理的合理性。(二)未充分关注母公司非货币性交换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子公司长春U卖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司认为不具有商业实质,未见你们对公司的判断进行复核,对会计核算进行判断。(三)未充分关注公司部分承租业务进行简化处理的合理性 底稿中未见你们结合续租选择权、前后年度租赁情况等判断公司分公司U商都向苏春焕、侯静波等自然人租赁房产业务以简化处理方式核算的合理性。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五、资产减值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未充分关注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依据的恰当性 针对子公司U集团沈阳联营有限公司的商誉减值测试,你们未关注公司运用2020年商誉相关资产组评估结果作为2021年可收回金额确认依据的恰当性。(二)未充分关注公司在建工程减值测试中方法及可比对价选取的合理性 你们未关注公司公主岭冷链物流土建工程、舒兰购物中心工程减值测试方法及可比对价选取的合理性。(三)未充分关注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测试方法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你们未关注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测试方法的合理性和恰当性,未考虑出租市场活跃程度,未考虑相关资产使用年限。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评估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
六、截止性测试程序不到位 你们未对货币资金、损益类科目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2月21日,吉林证监局网站)
二、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H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X某某、C某、M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3〕5号)
经查,你们在吉林W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电子或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众会字(2021)第04640号、众会字(2022)第03463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货币资金审计过程中,你们对W电子在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的4亿元资金执行了函证程序,但在浙商银行回函中明确上述资金存在受限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审计程序核实资金受限(质押)原因及是否存在质押融资情况,未对该银行账户大额发生额进行检查,导致未发现公司未披露定期存款受限、少记负债的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遗漏。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一)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缺乏有效性 在2020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遗漏情况下,你们未有针对性的完善应对措施,对2021年度货币资金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设计的审计应对措施与2020年年报审计基本相同,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无法有效应对货币资金重大错报风险。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的规定。
(二)货币资金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银行对账单复核程序,未关注银行对账单上资金收支是否全部记录在公司财务账中,以及是否存在大额异常交易情况。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在建工程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在建工程增加额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你们获取主要新增在建项目的合同、付款、发票及验收等关键审计证据。二是未见重要支撑性证据,底稿记录你们对大额供应商执行了关联方排查、访谈、函证程序,核实合同执行及付款情况,但底稿中未见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在建工程转固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你们仅获取项目总结报告,未见获取设备试产等相关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在建工程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四是底稿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审计调整原因及调整分录,盘点表无法对应相应在建工程项目。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预付账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底稿中关于期初大额预付账款支付与收回的访谈记录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你们在连续审计的情况下,未对不符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就该交易的合理性及真实性进行充分的排查和判断。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2月21日,吉林证监局网站)
三、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Z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Q某、D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或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审计工作底稿中未更新行业状况相关情况;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未予执行,如将市场占有率进行同行业对比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同部分审计工作底稿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描述不一致等。(二)未充分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底稿中仅记录了信息系统的名称,未了解公司实际使用的ERP系统存在超级用户、离职员工录入订单、出库单和会计凭证,销售订单编号异常等明显异常的情况,审计执业时也未对信息系统执行控制测试。(三)舞弊风险因素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舞弊风险因素评估》中关于公司境外收入、管理层或治理层的不良记录等事项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四)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不恰当。针对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长期未结转的大额预付设备款、大额银行存款的收付均发生在境外的情况,未将货币资金、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确认为重大错报风险,且未说明原因。(五)业务流程中控制点识别不充分。如销售与收款循环中关于境外销售对账的相关控制点的识别。(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销售与收款循环中的销售订单审批、出货,生产与仓储循环中的计划与生产安排,货币资金循环中的银行对账单与日记账核对等控制活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得出控制设计有效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一)对销售订单样本抽取不合理。如某客户存在两类编号的销售订单,对此客户只抽取了其中一类样本。(二)未对拟信赖控制出现的偏差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货币资金循环控制测试中,抽取的个别样本审核流程与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不符,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三)对控制目标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对于货币资金循环中关于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的控制、采购与付款循环中关于应付账款准确记录的控制,未根据描述的公司控制活动检查相应的单据。(四)未关注生产与仓储循环中的异常情形。公司某虚拟仓存在大量产成品和半成品出入库单,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控制测试样本来源为所有产成品出入库单,但未关注该虚拟仓的存在,也未关注该仓库存货的实际流转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十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当。公司部分境外主体客户,发出的应收账款询证函收件地址为境内,回函上为境外公司的印章;个别客户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对于个别境外设备供应商长期挂账的大额预付款项,发出的询证函收件方为其香港子公司,回函上并非该子公司印章。对于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相关舞弊迹象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充分。对所有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测试时,仅检查了当年借方发生额,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未对货币资金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公司境外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某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额大,主要用于对外支付大额设备预付款及收取大部分货款。在了解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审计执行的实质性程序仅为函证、核对从公司获取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与银行存款余额的差异,设计并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四)未对销售回款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对公司委托收款异常情形未予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五)未对大额设备预付款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大额设备预付款,部分长期挂账。对于部分已支付的大额款项,执行的审计程序仅为取得合同进行检查,设计并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
该审计项目存在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的情形,且部分重要审计工作底稿未归档,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Q某、D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法定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月21日,深圳证监局网站)
四、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四川X(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M某、Y某、Z某某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3〕11号)
(2月21日,上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view.aspx?src=http%3A%2F%2Fwww.sse.com.cn%2Fdisclosure%2Fcredibility%2Fsupervision%2Fmeasures%2Ffocus%2Fc%2F5716684.doc&wdOrigin=BROWSELINK
五、上交所发布关于对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D某某、H某某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3〕12号)
(2月21日,上交所网站)全文见链接:
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view.aspx?src=http%3A%2F%2Fwww.sse.com.cn%2Fdisclosure%2Fcredibility%2Fsupervision%2Fmeasures%2Ffocus%2Fc%2F5716685.doc&wdOrigin=BROWSELINK
六、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Z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S某某、R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2号)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江南M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科技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查明的事实,M科技长期为参股公司北京BM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M)提供技术开发服务。2020年4月、12月,M科技和BM各签订一份《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分别为2,220.00万元、2,980.00万元,实际履行时间分别为2019年度和2020年度。2020年度,M科技共确认对BM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5,200万元,其中2,220.00万元收入应计入2019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M科技于2020年4月一次性确认对BM大额技术开发服务收入2,220.00万元,与以往按月平均确认收入的方式存在明显差异。2020年M科技对BM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较上期增长97.80%,且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M科技2020年度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你们对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关注,对于该项收入确认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对技术支持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并未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规定。
Z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M科技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S某某、R某某为M科技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2月22日,江苏证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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