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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国内外重要的经济数据,热点经济事件以及重要经济金融政策的实时分析与解读;2、对中国以及全球的金融、货币、国际贸易等各方面的观点与见解分享;3、不定期的金融、经济等领域的好书推荐(含电子书);4月28日,证监会制定印发《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截至目前,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共支持近190家企业融资超过2100亿元,主要投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前沿领域,积极助力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工作方案》共五方面18项工作举措,重点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融资服务机制,实行科创企业“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参照适用知名成熟发行人制度,大幅缩短科创债审核注册时限,提升科创债全链条业务服务质效等。二是扩大科技创新资金供给,持续发挥中央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优质企业发行科创债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领域企业发行REITs。三是提升科创债交易流动性,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研究推出科创债ETF,给予优质科创债通用质押式回购融资最高档折扣系数等。四是健全科创债评价考核制度,将科创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将科创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单独设置科创债评优机制等。五是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与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委的沟通会商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对科创债融资主体、中介机构、投资机构、增信机构等提供政策支持。(1)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应当诚信记录优良,公司治理运行规范,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
(2)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1)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2)发行人募集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1)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的研发投入;
2)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并购、运营等支出;
3)对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权益出资;
4)用于建设科技创新领域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
5)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
(3)鼓励产业链核心科技创新发行人募集资金通过权益出资、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支付预付款、清偿应付款项等形式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4)支持科创孵化类发行人通过股权、债权和基金等形式支持园区内孵化的科技创新企业,或用于科技创新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的基础设施新建、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等。
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对发行前12个月内的科技创新领域相关投资支出进行置换,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应当披露其所属的科技创新领域、自身科技创新属性及相关政策依据、所持有创新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现、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及进展情况、保持持续技术创新的机制和安排等。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应当从拥有的核心关键技术、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形成的主要产品实现进口替代等方面说明是否符合科创企业类相关要求。科创投资类发行人应当披露下列科创投资业务开展情况:(二)科创投资业务板块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经营状况,其中经营状况包括已投资项目数量、管理的基金个数、管理的资本规模等;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募投项目实施促进科技创新的方式和依据、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或发展战略的关系等。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应当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相关权益出资的,应当参照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相关披露要求,披露投资标的的科技创新属性、所属重点支持领域及判断依据。用于投资企业或储备项目库的,应当列出拟投资企业名单,以列表的形式披露拟投资企业情况;用于基金出资的,应当披露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备案情况、各方认缴金额及出资比例、基金投向、风控措施、已投项目等。科创投资类发行人在申报阶段暂无具体投资企业名单或拟出资基金的,应当披露拟投资项目遴选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领域,并通过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投资规模及经验、未来投资规划等内容,合理匡算募集资金实际需求。科创投资类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披露拟投资企业或拟出资基金的相关信息,在发行备案文件中披露拟投资项目是否具有科技创新属性,确保资金投向为科技创新领域。募集资金用于设立或认购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相关规定。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应当承诺本次公司债券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要求,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科创项目进展情况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效果等内容,设立或认购基金份额的需披露基金产品的运作情况。虽然交易所目前不鼓励其他城投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但对于优质城投或已完成市场转型且有相关业务的城投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依然受交易所欢迎。案例一:科创投资类—安徽安诚资本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体评AA+)于2018年1月,通过股权划转、现金等出资方式设立了安徽安诚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资本”)。注册资本40亿元,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打造全新投资服务体系。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安诚资本资产总额734,871.58万元,负债总额235,857.42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99,014.16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7,176.79万元,净利润33,069.87万元。
安诚资本目前从事的投资类业务主要包括围绕企业的各发展阶段设立不同类型的基金,为技术含量高、增长潜力大、符合国家宏观政策支持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股权投资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定增市场、二级市场投资业务。
目前,安诚资本拥有亳州建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亳州市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两个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牌照。
截至2022年3月末,安诚资本旗下管理6支基金,认缴管理资产规模约120.35亿元,已到位管理资产规模约59.88亿元,投资金额约58.53亿元。
安诚资本下属三只综合性的母基金,分别为安徽建安投资基金、亳州市康安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安徽安诚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基金。
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安诚资本及下属子公司为代表开展股权投资,其中截至2021年末包括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23.71亿元,持股比例为6.05%,为其第三大股东;对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0.66亿元,持股比例9.41%;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1.33亿元,持股5.19%。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海恒集团前身为合肥新城社会化服务公司,系由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经开国资委”)于1993 年11 月12 日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0 亿元。
2022年2月,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为100.00 亿元,系合肥经开国资委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74.80 亿元;同时,公司名称由“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变更为“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截至2022年3月末,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0 亿元;合肥经开国资委仍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拟将20亿元通过基金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股权出资,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公司发展。——湖州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衢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重庆高新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重庆高新区于199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重庆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 统产业的重要基地。重庆高新区是首批 2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2016 年获批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纳入中国(重庆)自 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申报时品种为科技创新债券,后变更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目前仍在反馈阶段,获批将是区县级首单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作为落实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证券交易所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目前不鼓励其他城投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自沪深交易所发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相关指引至2022年12月21日,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主体共44个,其中中央国有企业14个,地方国有企业25个,民营企业2个为小米通讯和江苏永钢。中国诚通、国新控股、小米通讯、TCL科技、中关村发展、深创投等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投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前沿领域。案例一:科创升级类——北京首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北京首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界定为科创升级类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AA,本期债券由中债信用增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AA)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拟将不低于70%部分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相关用途(其中用于创业园区的升级改造及扩增的部分不超过募集资金的30%);剩余不超过30%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债务。案例二:《科技创新债指引》发布后深交所首单科技创新债:“22鲲鹏K4”本期债券发行期限3年期,规模为10亿元,主体和债项评级均为AAA,发行利率3.05%,全场达到3.25倍。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置换公司发行前一年内通过子公司投资科创企业的资金,投资后对标的企业可施加重大影响。标的企业为一家技术硬件与终端设备行业的公司,在行业中不断推出多项创新技术,是全球领先的智能终端提供商。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等文件,发行人投资标的企业具备科技创新属性,所处行业符合相关要求。本期公司债券符合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主体范围和支持领域。案例三:无锡市建融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本期债券期限为3+2+2年,发行规模5亿元,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债项评级AAA,票面利率为3.55%,系建融实业首次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通过投资或设立基金等方式专项投资于科技创新创业公司股权,支持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领域等。案例四:市场首单AA主体企业科技创新小公募公司债券:“22锡创K1”4月25日,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在上交所成功簿记发行。发行期限5年,发行规模4亿元,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债项评级AAA,票面利率为3.88%。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全部通过直接投资、投资或设立基金等方式,专项用于投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材料领域、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领域、生物医药领域等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