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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两高发布典型案例(2023)

日期: 来源:北大法宝收集编辑:

⊙ 本文长约1万字,阅读需时27分钟

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
来源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批26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批10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在线租赁、网络食品安全、格式条款效力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批16件,其中,1批10件为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领域;1批6件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本文整理两高发布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关键词和要旨等内容,以供参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的“负面内容压制”约定无效
【典型意义】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是重要流量来源以及流量分发渠道,搜索结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核心的部分。“负面内容压制”服务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算法技术等手段人为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客观、全面地获取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破坏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本案裁判对于维护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及互联网空间公共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36
案例二 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商家因“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评价机制在网络消费领域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消费者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应予保护。经营者对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经营者公开回应消费者“差评”时,应注意不得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本案裁判厘清了经营者澄清消费者“差评”时的行为边界,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网络消费信用评价机制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司法保障。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37
案例三 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购买游戏点卡 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
【典型意义】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日常化,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本案裁判结合原告女儿在相近时间内其他充值打赏行为等情况,认定案涉充值行为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被告应当返还充值款,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38
案例四 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提供酒店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
【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订酒店等服务的情况十分常见。线上预订服务提供者上游对接各类服务商或供应商,下游对接广大消费者,中间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容易滋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道德风险。本案裁判认定提供酒店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防止消费者权益被不当减损,有利于促进在线旅游平台经营模式健康发展。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41
案例五 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限时免单条款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
【典型意义】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手段层出不穷。这些促销活动活跃了市场,刺激了消费,同时也伴生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本案裁判进一步厘清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免单、打折等各类促销活动制定的活动规则的法律性质,引导经营者依法依约诚信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42
案例六 王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典型意义】闲置物品交易模式是数字经济中的一种典型模式。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本案裁判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44
案例七 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目前,大众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十分普遍,同时,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因交易环境的虚拟化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裁判认定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45
案例八 王某与甲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外卖平台未审核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应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尤其是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外卖餐饮平台,更应加强对平台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身份及经营许可资质的审核。本案裁判明确外卖餐饮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46
案例九 杨某与某租车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在线租车公司未按照承诺足额投保三责险,应在不足范围内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网络租车平台是数字化赋能的典型商业模式。实际经营中,存在经营者为规避风险、提高利润,违背向租车人作出的承诺,为出租的汽车投保保险金额较低的商业保险的情况。本案裁判通过认定在线租赁公司承担投保不足导致的赔偿责任,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在线租赁公司诚信经营,保障租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47
案例十 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不支持售后维权”的霸王条款无效
【典型意义】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裁判通过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健康、清朗消费环境。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50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网络消费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社区团购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社区团购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社区团购网络零售新业态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以点带面推动行业治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642

案例二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微养老机构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小微养老机构 代表建议转化

【要旨】对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涉及的公益侵害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将其作为重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办理,通过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检察建议的衔接转化,实现同向发力保护公益。针对小微养老机构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643

案例三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添加金银箔粉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含金银箔粉食品 非法添加 虚假宣传

【要旨】针对生产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责任,推动行业治理,营造良好食品经营环境。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644

案例四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餐饮包装不规范封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外卖餐饮封签 地方标准

【要旨】针对外卖餐饮包装未有效密封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在地方标准已经明确对外卖包装密封方式提出规范要求的背景下,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网络餐饮服务安全管理规范落地适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用餐安全。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645

案例五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机构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卫生安全 医疗美容

【要旨】针对医美机构重复使用注射器、使用过期药品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646

案例六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添加管制精神药品饮料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精神药品 国家管制化学品 惩罚性赔偿 全链条追责

【要旨】对于在饮料中非法添加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严重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连带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648

案例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企业合规

【要旨】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在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时,对于违法企业及时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损害结果、整改效果,以及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等合规因素,统筹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在起到惩罚、震慑和预防作用的同时,激励企业落实合规整改承诺,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649

案例八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惩罚性赔偿

【要旨】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上,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销售金额大、受害人覆盖面广的违法行为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效震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650

案例九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产销售假药 惩罚性赔偿 多部门联动 行刑民衔接

【要旨】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多种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一方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行政机关在履职整改过程中发现的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线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多部门联动,发挥“法治共同体”的最大效能。另一方面,针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654

案例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起诉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胡某销售假冒白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 跨省域协作

【要旨】针对跨省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统筹公益诉讼检察与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强化协作履职,支持并促成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合起诉,督促侵权人通过公益服务实现公益修复,推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656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灭火器 一体履职 行业治理

【典型意义】(一)从严惩治,守牢消防安全底线。灭火器是一种应用广泛的轻便消防器材,也是火灾发生后用于初期灭火的重要工具,对于减少火灾损失、控制火势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王某等人在所生产的伪劣灭火器中填充滑石粉,不但不具有灭火功能,反而存在粉尘爆炸的隐患。检察机关对制售假劣灭火器的犯罪行为从严惩治,追捕追诉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犯罪全链条打击,守牢消防安全的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一体履职,推动行业规范治理。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该案中发现,相关生产、销售活动涉及多个县区,遂将线索报送临沂市检察院。临沂市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份,推动从市级层面推动解决灭火器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隐患。相关单位采纳检察建议,部署开展灭火器专项督查检查和执法行动。针对销售行为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等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第三方平台组织对消防器材网络抽查,将监测结果和处罚情况录入信用公示系统,将不合格企业信息推送电商平台,推动了灭火器行业的规范治理、系统治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149家市场流通主体、120家电商销售户进行拉网摸排,召回问题灭火器1200具。

(三)联合宣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灭火器是一次性产品,一般只有遇到火灾、火情才会使用。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灭火器真伪。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管、消防、公安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国际消防日、科技活动周等时间节点开展宣传活动15次,通过设立宣传服务站、咨询台,开展消防产品实物展示、真假消防产品鉴别及消防产品功能演示等活动,提高消费者对消防产品的识别判断能力。

【法宝引证码】CLI.C.503742450 

案例二 郝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润滑油 消费者权益保护 诉源治理

【典型意义】(一)立足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润滑油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化工产品,使用伪劣润滑油产品不但起不到润滑机器的效果,还有可能导致发动机损坏甚至引发爆炸。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犯罪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润滑油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二)注重诉源治理,依法能动履职,提升综合治理水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对物流园区仓库、民房检查不到位,物流企业落实寄递安全“三个百分百”要求不严格等情况。针对以上问题,检察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物流企业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等。收到检察建议后,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物流园区仓库、民房专项检查,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物流公司、快递点进行检查,查出并整改问题10余个。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推动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加强监管力度,推动解决刑事案件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社会治理问题,为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贡献检察力量。

【法宝引证码】CLI.C.503742451 

案例三 郑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销售伪劣产品 电缆 反向移送 行业治理

【典型意义】(一)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等夯实证据、厘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犯罪,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会同公安机关摸排查清电缆流向,尤其关注是否有流入亚运建设工程和其他民生保障工程,及时追回问题电线电缆,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宽严相济分层处理,把握打击重点。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做到分类处理,突出打击重点。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的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对于从犯、认罪认罚以及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对于已经执行逮捕的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4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层级、作用、地位的不同,对地位作用突出、涉案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追诉,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主动退赃退赔的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业规范。电线电缆是用于电力传输的重要材料,直接关系到施工质量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在查办刑事案件的同时,重视深挖案件背后行业毒瘤顽疾,践行检察监督职能,彰显检察担当。针对电线电缆行业的治理漏洞向相关部门制发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电线电缆行业专项治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协同治理相关工作机制,强化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机制,为营造法治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法宝引证码】CLI.C.503742452 

案例四 马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销售伪劣产品 过期食品 行刑衔接 法治宣传

【典型意义】(一)严惩销售过期食品犯罪,守护百姓“舌尖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过期食品特别是过期肉类食品容易产生致病菌或其他有害物质,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可能会引起胃肠道疾病或者肝肾功能衰竭等危害。本案中马某某等人销售的猪副产品已过期半年之久,不仅缺乏营养价值,还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治销售过期食品犯罪,切实维护百姓健康和权益。

(二)加强检警协作配合,摧毁跨区“利益链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购销环节关联紧密。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明确补充侦查提纲,就案件定性、作用地位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建议下补充调取了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以及现场检查、扣押等视频资料,强化固定证据,精准认定销售金额。同时对过期食品的上游供货渠道、中间冷链运输环节、下游销售网络全面取证,追根溯源、深挖犯罪,最终摧毁销售“链条”,关联犯罪得到有效打击。

(三)有力促进行刑衔接,筑牢食品“安全屏障”。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用,在办案中促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以“我管”促“都管”。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召开座谈会,充分研讨食品类犯罪案件预防和打击举措,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专项治理活动,特别要加大对冷冻食品市场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2022年下半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8次,排查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件,经侦查,公安机关已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43件49人,行刑衔接质效大幅提升。

(四)积极拓宽普法宣传渠道,借力做好“以案释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全力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庭审中,公诉人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当庭真诚悔罪;庭审外,检察机关以该案为题材制作“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短视频,并通过检察公众号、政府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示消费风险,多维度、多举措展现检察机关依法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安全”的坚定决心和能动作为。

【法宝引证码】CLI.C.503742453 

案例五 刘某、夏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 全链条打击 能动履职

【典型意义】(一)依法严惩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守护百姓生命健康安全。在网络销售食品逐渐深入百姓生活后,大量无正规生产厂家、无许可证编码、无产品标志的食品也进入到市场中,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2012年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刘某、夏某某等人在生产食品过程中罔顾百姓生命健康安全非法添加此类物质,并销售至全国多个省市地区,已有多名购买者出现不良反应,甚至造成一人死亡。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认定罪名及数额,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西布曲明原料提供者、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生产者、代加工者、各级销售者进行全链条取证,有效打击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检察机关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支付明细以及物流信息等,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数额。对禁用原料的提供者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网络营销秩序。

(三)能动履职强化行政监管,增强检察监督实效。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和本地实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于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和被宣告禁止令的人员,设立禁入人员“黑名单”,并在市场准入许可中进行筛查,加强准入监管。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危害后果,提升社会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法宝引证码】CLI.C.503742455 

案例六 巩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关键词】销售伪劣种子 行刑衔接 生产损失计算 司法救助 追赃挽损

【典型意义】(一)坚持为民司法,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资打假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本案伪劣种子销往省内多个农业县,且多为主要粮食产地,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较高。购买涉案伪劣种子的被害农户多,主要是中老年人,多家农户因此遭遇生活困难。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依法惩治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维护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履行主导责任,推动形成打击合力。本案巩某某销售的种子导致农户减产,农户举报到农业农村局,但无证据证实涉案种子是假种子。检察机关掌握该线索后,建议将线索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调查,明确涉案种子定性。发现涉嫌犯罪后,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出对受害农户遭受的生产损失进行认定,并力推市区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开展田间鉴定、减产土地面积测绘、损失数量认定等工作。在各部门通力合作下,案件事实和损失数额得以准确认定,实现精准打击犯罪。

(三)司法救助追赃挽损,全力维护受害农户利益。为受损农户挽回经济损失,及时追缴违法所得,能够实现案件办理的最优效果。本案一审阶段,部分受害农户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多次信访反映农业减产导致生活困难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受害农户的减产情况及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决定对15名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进行司法救助,缓解燃眉之急。二审阶段,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加强释法说理,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最终帮助受害农户挽回经济损失,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在坚持依法惩处犯罪的基础上,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农户利益,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宝引证码】CLI.C.503742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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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陈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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