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12号)(下称“12号文”或“联合授信新规”),在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下称“试点办法”)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联合授信机制提出若干要求。
下面结合试点办法及银行联合授信业务实践,对12号文进行解读。
一、建立健全联合授信机制的目的和意义
(一)未提“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
(二)将“加强银银合作,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列为新规出台目的之一
二、12号文的适用范围
(一)明确将“直销银行”等主体列为联合授信新规适用对象
(二)联合授信机制适用的企业范围
三、联合授信机制的组织运作
(一)完善牵头行职责
(二)强化履职问责
四、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
(一)“债委会”的一般规定
(二)联合授信机制与债委会的协同关系
一、建立健全联合授信机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试点办法,我们所称的“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
12号文指出,出台联合授信新规的目的是“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银银合作,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联合授信机制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整体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以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健全联合授信机制,是“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
我们再看一下2018年试点办法关于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目的和意义的表述: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合授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联合授信机制,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整体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以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对照12号文和试点办法,对于联合授信机制的目的意义的表述,联合授信新股有以下调整:
2015年,国家首次提出“降低企业杠杆率”;当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2016年10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强调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要求“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约束”,明确将联合授信机制同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目标要求联系起来:银行机构应“通过建立联合授信等机制,完善客户信息共享,综合确定企业授信额度,并可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避免过度授信,防止企业杠杆率超出合理水平”。
2018年和2019年,国家发改委会同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先后发布降低企业杠杆率年度工作要点。在两份年度工作要点中,均提到要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负债融资约束,要通过“联合授信”等机制,加强银行授信管理,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债务融资。
但是,2019年之后,随着内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日益复杂,降杠杆工作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逐步向结构性稳杠杆转变。金融监管工作也将重心转向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防范重大金融风险。
因此,12号文未再强调“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新规出台目的,但仍强调联合授信机制在防止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防控重大信用风险以及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具有的制度价值。
2018年试点办法出台时,银保监会以答记者问形式对制度作了解读说明。针对“联合授信机制是否会影响企业融资”的问题,银保监会当时解读认为:
联合授信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按照试点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据调查,对于达到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标准的大型企业,其首要问题往往不是资金紧缺。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会对企业高负债运营、盲目扩张形成不当激励。在经济上行期,加剧部分企业、行业以及整个经济的产能过剩;在经济下行期,低产能利用率和高杠杆叠加的压力会导致很多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因资金链断裂产生债务危机。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维持企业债务率在合理水平,提高其财务稳健性,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但是,从过去几年的试点情况看,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联合授信机制影响其融资规模和融资便利性。为此,12号文明确提出,其出台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加强银银合作,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并从“深化银企合作”(第七条)和“加大政策宣传”(第十一条)两方面切入,加强工作,扭转或消除企业对联合授信机制的不正确认识。
12号文规定,银行机构应当引导企业扭转“联合授信机制影响其融资规模和融资便利性”的认识,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与配合;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联合授信委员会开展工作,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要求,结合12号文的前后文条款,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如果企业客户因误解联合授信机制而不配合或不支持银行联合授信工作,那么,银行要多与企业客户沟通,寻求理解。具体操作层面,银行要尊重并满足企业客户正常的融资需求,如提出正当的授信调增额度的申请,联合授信委员会要提高授信审批效率,提高融资便利性。
如果企业客户主观恶意,故意歪曲联合授信机制的运行意义,否定该机制的正当性,不配合联合授信委员会的工作,那么,银行则有必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对违反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等手段,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行为,维护债权银行的利益。
12号文要求,银行机构要加大联合授信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向企业解读联合授信政策,“争取企业的理解与配合”。银行业协会也要做好联合授信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反映困难问题,推广良好经验和成果。
需要指出的是,12号文强化了银行业协会(包括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组织作用。除了要发挥上面提到的政策宣传职责外,银行业协会还要负责联合授信相关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各银行机构协助参与系统开发建设)、参与联合授信企业名单发布与更新以及制作联合授信相关示范文本等职责。对于关联关系复杂、异地授信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集团,中国银行业协会还要负责牵头推动联合授信工作。(第八条)
二、12号文的适用范围
12号文的适用范围分为银行层面的适用范围和联合授信机制适用的企业范围。在此两方面,12号文都有一些变化。
与试点办法比较,12号文在银行层面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直销银行,并将试点办法中“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的表述直接明确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虽不是银行机构,但均属于银行机构设立的从事资产投资和理财业务的银行附属机构,亦可放到银行机构的层面讨论。
上述调整,固然有规范表述的需要,如将“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的表述直接明确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这体现了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主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的最新发展情况(这两类主体都是2018年以后新生的市场主体)。
那为什么要强调“直销银行”要适用联合授信新规呢?
我们看一下2021年的一份规定。
2021年2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2022年1月1日起严控地方性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但是,直销银行,却不受上述限制,因此,对于向百信银行(中信银行和百度共同设立)及邮惠万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全资设立)等直销银行,能线上跨区域展业。
说完2021年的这份规定,再来分析“直销银行”适用12号文的问题。
笔者注意到,12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的要求,提出“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开展工作”。
从上述规定看,直销银行等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根据上述规定,异地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笔者理解,这里所称的“直销银行”,仅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直销银行(如前面提到的百信银行等),不包括一些银行部门制下的不具独立法人地位的“直销银行”。
试点办法依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分别确立了“应当建立”和“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
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12号文针对上述两类企业,分别提出相应要求,并责成各地银保监局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及时确定企业名单”(第二条)。
(1)确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要统计确定辖内(包括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辖内)符合“应当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条件的全部企业名单。需要特别注意但是,“大型企业及其附属公司”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
(2)银行机构要及时对接名单内企业。银行机构要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
对此类企业,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三、联合授信机制的组织运作
根据试点办法,联合授信机制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主要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进行规范。与此同时,试点办法还对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作了安排,主要包括加强信息共享、联合风险监测与预警以及联合风险处置等。
12号文对联合授信机制的组织安排和运作机制未作调整,但从完善牵头行职责、加强债权银行内部管理和强化外部监督约束等方面,细化了部分要求。主要包括:
(1)及时制定完整明晰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
(2)组织成员单位以企业资产负债率为基础,以适当方式联合开展授信评估,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初步测算联合授信额度供联合授信委员会参考。
(3)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
禁止牵头行利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融资信息等开展不正当竞争。这是12号文补充的一项禁止性规定,有利于规范牵头行行为,维护联合授信委员会全体成员银行以及企业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联合授信机制的有效运行。
试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牵头银行不再符合作为牵头银行条件或不愿意继续履行牵头银行职责的,联席会议应改选牵头银行。牵头银行履职不到位,可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银行提议改选牵头银行。
为完善上述关于牵头行的改选机制,保障联合授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正常运作,12号文规定,上述所涉改选工作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牵头银行确定前,原牵头银行仍需继续履行职责。
试点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不履行联合授信机制有关安排或约定义务的成员银行的外部惩戒处罚安排,包括联合授信委员会依协议处理、银行业协会采取自律惩戒措施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12号文在此基础上,强化履职问责,完善银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责任机制。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成员银行参与联合授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12号文要求,银行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诿、不配合报送数据、拒不参加联席会议、拒不执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12号文规定,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要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银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惩戒。
四、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
我们所称的“债委会”,其全称叫“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根据2020年12月银保监会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公布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银保监发[2020]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债委会”是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困境企业),由三家以上持有困境企业贷款、债券等融资工具的债权利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的自治性、临时性协调组织,用于对困境企业债务的处置,共同维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委会制度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信息沟通、集体协商、集体决策、协调行动的工作平台,有助于重塑金融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经营企业之间的互信合作机制,是目前推动困境企业债务重组、化解困境企业债务危机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债委会工作机制在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债委会为各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了一个集体协商、统一决策、一致行动的平台,有利维护了各金融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为企业债务处置赢得了时间和空间,提振了金融机构的授信信心,有效破解了无序压贷、竞相抽贷等问题,促进银企关系和谐共赢。
虽然联合授信机制与债委会在设立目的、适用阶段以及银企关系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互相协同相互转化的关系。例如,在联合授信机制下,当企业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联合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债务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在债委会机制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有正常的资金需求时,债委会可通过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
针对上述情况,12号文也专门提到,要“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
特别是12号文强调,经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后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债委会,若符合联合授信委员会组建标准,可转为联合授信委员会。当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企业其他债权人对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债委会,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工作。
主题一:商业银行2023年重点领域监管政策解读与信贷产品经营策略
4月15日全天
一、宏观经济和重点领域监管政策回顾
(一)、宏观经济和整体政策回顾
(二)、2023年以来重点领域监管政策回顾
1、人行和银保监会年度工作会议重点内容分析
(1)、货币和信贷政策总体要求
(2)、普惠、绿色金融和乡村振兴工作重点
(3)、房地产和基建领域管理要求
2、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内容解读
(1)、宏观经济目标
(2)、财政和货币政策导向
(3)、投资和消费领域重点
(4)、房地产和能源领域规划及要求
3、2023年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新政解读和对策分析
(1)、财政部8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解读及对策
(2)、《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实施管理办法》解读及对策
(3)、《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解读及对策
(4)、巴III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新规影响分析
(5)央行、银保监2023年1号令《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解读
二、2023商业银行公司信贷重点行业风险分析
(一)、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1、2023年各地政府偿债压力分析
2、政府专项债配套融资项目平衡策略
3、城市更新项目贷款风险分析
4、严防政府债务风险向中小金融机构传导
(二)、制造业结构性产能过剩风险
1、新能源(光伏、风电)产业链阶段性产能过剩风险
2、硅料、钢铁、风机制造、石化、航运等产业价格波动风险
3、新兴制造业需求波动和产业链进口风险
(三)、“金融十六条”后房地产债务风险防范
1、房地产行业的研究方法
2、房地产行业本轮危机根源及演化路径
3、房地产行业当前发展形势
4、房地产开发贷款评估方法
5、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中的要点:账户管理、抵押、账户封闭式管理
6、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防范重点:合规性风险、偿债能力风险、项目风险
(四)、战略新兴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1、技术替代风险
2、进口管控和国际竞争风险
3、产业链管理风险
4、受下游应用行业影响大
5、资本和技术密集型
6、产品定制化服务壁垒高
三、2023商业银行重点产品经营策略
(一)、2023年投行和金融市场产品经营策略
1、专注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公募基础设施REITS、碳中和债、乡村振兴票据等)
2、深入参与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相关业务(增发、并购、员工持股等)
3、资管新规后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开展途径和案例分析(投贷联动、理财子公司发行产品、并购贷款等)
(二)、2023年房地产行业重点产品经营策略
1、房地产开发贷评估要点和分析
2、经营性物业贷评估要点和分析
3、房地产供应链产品评估要点和分析
4、房地产ABS和REITS产品分析
(三)、2023年供应链金融重点产品经营策略
1、保理和租赁产品
2、保函和信用证产品
3、票据和线上供应链产品
4、2023年商业银行交易银行产品经营策略
(四)、并购金融和2023年经营策略分析
1、并购融资相关政策法规回顾
2、常见并购模式分析
3、并购贷款的管理要点和案例分析
4、2023年并购业务营销重点领域分析
5、并购融资市场重点案例分析
6、并购贷款监管处罚案例分析
(五)、2023年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经营策略分析
1、“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修订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影响
2、固定资产项目评估重点内容分析
3、重点行业(光伏、风电、新能源电动车)中长期贷款审批要点
4、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评估案例分析
主题二:“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下企业授信风险防控与信贷审查审批详解
4月16日全天
一、银行授信经验教训分享及监管处置案例
(一)、同业民营中小企业授信风险管理案例分享
1、成功经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等
2、失败教训: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
3、讲师自身经验分享
(二)、近年来同而言企业授信风险集中点于新特点
(三)近年来同业企业授信风险管理创新方法
(四)近年来监管关注的风险问题与处罚案例分享
二、企业贷款全流程风险识别与防控
(一)在刚接触企业时如何评判一笔贷款能做不能做
1、业务案例
【案例】两个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能不能做?
【案例】某建材公司借新还旧要不要雪中送碳?
【测试】“专家治贷”-实务案例测试
2、主要风险点解析
3、企业市场投向及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特征和介入标准
市场研判、客户选择
【案例】融资性保函外部欺诈案
(二)审查审批风险点与防范措施及案例解析
1、审查审批的产品结构 三个圈:盯客户、盯交易、盯资产
2、审查四问:谁借钱;借钱干什么;拿什么还;不还怎么办
3、关注你的客户:五看三率两关注
【思考】为什么银行日益面对次优客户?
【案例】宜兴纺织企业贷款申请被拒
4、民营企业融资用途、渠道及风险管控
(1)关注融资用途:是否明确;是否合规;是否实
(2)重点关注问题及实务案例解析
(3)关于造假反假:企业造假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如何防范
【案例】三明灯饰企业贷款用途造假
(4)关于民间借贷:形成原因与危害;识别方法
(5)典型风险表现与防控措施
【案例】某民营企业贷款损失风险案例
5、关注财务情况:财务分析突出问题;
6、关注偿债能力:偿债来源分析;是否过度融资及过度融资识别方法与风险 防范及案例解析
7、关注贷款保障措施
【案例】合规审查与风险审查的重点
【案例】地产开发公司骗贷案
【案例】面签与放款审查的冲突
(三)贷后管理风险点与防范措施及案例解析(结合案例讲解)
1、当前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贷后管理主要风险防控:3 个主要风险点;5 个风险表现;4 个防控措施
3、贷后监测预警及重点关注内容
4、不同业务和客群贷后操作要点
5、假票据、假公章、假交易场所等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6、低风险业务的查冻扣、无法提供发票等的合规风险防范
7、类信贷业务因交易结构设置不合理、底层资产难以实施贷后检查等原因引 起的风险与防控措施
8、经济重启阶段贷后操作要点
(四)集团客户审查审批要点
1、谁借钱?集团客户经营分析及关联关系审查要点
2、干什么?集团客户贷款用途分析与授信总量测算
3、拿什么还?集团客户贷款担保及贷后风控重点
陈老师:
某大型商业银行总行投行部副总经理,负责全行对公业务产品创新,管理资产规模超过6000亿。熟悉商业银行对公业务、投行业务和资管业务。负责全行地方债营销、发行、政府平台债券融资、项目贷款、产业基金、上市公司并购、财务顾问等业务。
赵老师:
现为某全国性商业银行信贷评审部高管。有二十余年银行信贷管理经验,在信贷政策制度产品设计、信贷审查审批、不良贷款处置等方面有丰富经验。作为成员,参与了银监会信贷业务的管理办法起草制定。
培训时间:2023年4月15日-16日
日程安排: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午休午餐:12:00-14:00(学费包含午餐商务简餐)
举办城市:浙江省·杭州市
费用:4200元/人(普票/专票)
发票类型:培训费、会务费、咨询费
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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