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科学城是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6月1日,国内首部针对科学城建设专项立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将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助力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据了解,近年来,深圳以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为目标,全力推进光明科学城建设,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不断完善,目前初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科技创新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包括“2个规划、1个意见、1个条例”以及一批配套政策。
2021年,《深圳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下称《规划》)出台,此次《条例》的实施便是以立法的形式将《规划》的核心内容进行明确、固化,赋予其法律效力,发挥特区立法权在破解改革发展瓶颈难题方面的作用,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光明科学城发展规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模式,最大力度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
《条例》全文共八章六十四条,立足于光明科学城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科学城建设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国土规划和用地管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人才环境和金融支撑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制度与指导,包括优化产业布局,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支持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等重磅举措,必将推动光明科学城的科研、产业、技术、资本和人才实现良性互动,成为光明科学城高质量发展又一有力“助推器”。
推行产业混合用地
随着光明科学城的高速发展,《条例》的实施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是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更是解决发展现实难题的需要。
那么,《条例》制定了哪些针对光明科学城建设的创新举措?又将如何部署和推进接下来一段时间的工作?
首先,在治理结构方面,《条例》明确了在市级层面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发展;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方面,提出设立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负责统一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并支持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
目前,光明科学城布局建设的“9+11+2+2”重大创新载体,同时还将打造建设“三大总部经济集聚区”与“四大先进制造业园区”。如何将光明科学城这约占全区面积三分之二的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成为优化产业布局的重点。
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明确要以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和光明科学城空间规划纲要为指引,根据市、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立足保障科技创新全链条发展空间,统筹光明科学城范围内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在不改变主导功能用途的情况下,允许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并按照主导功能用途供应土地”的规定。
探索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
在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的征程中,“科学研究”从来都是光明科学城的灵魂所在。
立足光明科学城发展战略定位,《条例》要求市政府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学城集中布局和建设通用型、专用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同时建设高端科研仪器研制、精密测量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以及大数据中心、国际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紧密协作、相互支撑的创新链条。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支持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这意味着,在“负面清单”之外,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
同时,《条例》鼓励加强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明确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创新平台,与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产学研平台,开展项目申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深度合作,促进光明科学城与港澳创新资源协同发展等。
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职创业
自规划起,光明科学城就承载着推动产业成果转化的使命。
如今,更是被明确赋予“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的战略定位。在光明科学城规划“一心两区”里面,其中“一区”指的就是产业转化区。
为进一步提升光明科学城科技转化资源聚集力和科技产业核心竞争力,《条例》一方面明确市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要求市政府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另一面,为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条例》提出多项制度——包括支持设立在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成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引入技术经理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照规定利用与本人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围绕《条例》大家谈
《条例》对光明科学城科技创新体系构建有着极大意义和作用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局长陈晓青:
提问:《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对科技创新方面有什么作用?
回答:《条例》是全国首部科学城专项法规,是深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其中,《条例》涉及科技创新领域的有30余个条款,涵盖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集聚等方面,对光明科学城科技创新体系的构建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深化科学城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二是有利于提升科研经费使用的效率效益。三是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四是有利于全球科技创新人才的加速集聚。
《条例》支持建立科技金融功能区,科学城将得到更多政策支持
光明科发集团董事、副总经理熊传武:
提问:《条例》第五十五条——支持建立科技金融功能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落户并开展金融创新,为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提供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创业金融服务。目前光明科技金融大厦即将投用,《条例》的正式实施,对于今后打造科技金融新地标有怎样的意义和带动作用?
回答:《条例》支持建立科技金融功能区,意味着光明科学城将在金融领域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发展机遇。光明科技金融大厦的建设和投用,将为光明科学城提供一个高端化、专业化、国际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进一步提升光明科学城的金融实力和竞争力。
作为科技金融新地标,将进一步提升光明科学城的城市形象,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落户光明科学城,促进金融业的繁荣和发展。
加强原始创新和技术攻关,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计量院深圳创新院副院长宋振飞:
提问:《条例》有哪些条款和中国计量院深圳创新院相关?中国计量院深圳创新院开展了哪些工作已经取得什么成效?
回答:中国计量院深圳创新院主要涉及《条例》第三十七条“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培育和发展研发设计、中试孵化、科技咨询、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创制、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中提及的“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技术标准创制”。工作进展及已取得的工作成效方面:首先,建立了精密仪器设备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概念验证、认证评价等全链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体系。其次,研制了计量型台阶仪、工业在线过程控制质谱仪、精密卫星时频比对装置、微波量子场强仪等,部分产品已交付用户使用。再次,牵头或参与编制《显示测量用光谱亮度计的测评方法》《晶圆级薄膜厚度标准片校准规范》等团体标准9项,其中《色彩分析仪测评方法》等3项团体标准已发布实施等。
下一步,中国计量院深圳创新院将积极作为,通过发挥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引领作用,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加强原始创新和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光明科学城未来建设发展方向和主要举措明确了
(《条例》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治理结构、规划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环境、保障与服务等)
1 治理结构方面
1、进一步明确光明科学城治理结构。《条例》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光明区政府在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梳理,明确了由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的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光明区政府“承担光明科学城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空间保障,营造优质人才服务和生产生活环境”等内容。
2、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关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的创新做法,明确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承担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创新载体和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成果转化服务等相关工作,并支持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
2 规划建设方面
1、完善规划编制和项目选址机制。《条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生态单元规划,按照生态功能提升导向,明确单元内指标管控要求,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2、落实用地保障并加强用地管理。为满足光明科学城开发建设用地需求,并推进产业用地布局优化,《条例》贯彻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有关要求,明确“科学装置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标,探索按照规划期总量管控方式统筹实施”“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等规定。
3 科学研究方面
1、明确科研载体重点建设内容。《条例》对光明科学城关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科研载体的布局、培育和建设分别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各类科研载体的重点建设内容和发展方向。
2、强化对创新主体的支持。《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建设”“创新国际大科学计划发起、运营和管理机制”“牵头或者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并明确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等活动的支持。
3、深化科研项目经费改革。《条例》明确支持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并进一步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
4、加强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条例》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创新平台,与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产学研平台,开展项目申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深度合作;并注重加强光明科学城与国际知名科学城的交流,支持国际学术机构、科技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和跨国企业研发中心等落户光明科学城。
4 成果转化方面
1、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布局建设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中试产线、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新型产业园,同时要求市政府加快构建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开展测试、试用、应用。
2、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条例》提出:支持设立在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成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服务链,鼓励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引入技术经理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
5 人才环境方面
1、突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条例》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光明科学城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改革,明确市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探索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支持港澳优秀大学生在光明科学城创新创业;支持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2、强化对人才的服务和保障。《条例》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配套供给,提高对国内外高端人才的吸引力;注重提升人才服务效能,要求市人才工作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衔接,提供便利化的人才服务,并支持光明科学城设立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优化国际人才服务。
6 保障与服务方面
1、探索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稳定可预期的市、区两级财政保障机制,并明确市相关投资基金、产业资金支持落地在光明科学城的项目,光明区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积极谋划光明科学城专项债项目,切实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同时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加大投入,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提升科技金融服务功能。《条例》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光明科学城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在光明科学城建设科技金融功能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落户并开展金融创新,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支持光明科学城的科技型企业开展上市挂牌、债券发行、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3、大力促进科研要素流通。《条例》规定:推动开展自用科研物资、实验试剂和仪器设备进出境分类分级监管,对经认定的用于科研教学、校准检测、比对实验的仪器、设备、低风险用品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进出境通关便利政策,提高通关效率;由市政府统筹管理基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的科学数据,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推进科学数据共享。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鼓励创新主体联合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专利挖掘、专利运营、维权保护工作;支持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贯穿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涵盖全门类业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证券化,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等。
光明新闻全媒体记者 李军涛 通讯员 周宏博
编辑 谢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