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 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初36511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8)粤0304执保523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内容

1、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高伟、蔡昌富、公司、杨学强名下价值36,734,223.7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36,734,223.70元为限。

2、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银行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润泰供应链、高伟、蔡昌富、公司、杨学强名下价值36,734,223.70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内容

法院根据申请人杭州银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18)粤0304民初36511号民事裁定,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杨学强、润泰供应链名下的以下财产:

申请人杭州银行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杭州银行自行承担。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分别收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英锐恩科技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艾邦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创新科汇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起诉状 (详见公司临2018-048公告、公司临2018-049公告、公司临2018-058公告、公司临2018-059公告、公司临2018-061公告、公司临2018-063公告、公司临2019-016公告、公司临2019-018公告)和北京银行诉讼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详见公司临2018-055公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被诉讼或仲裁金额美金12,695,872.83元及人民币237,384,256.28元。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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