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对其除名吗?

发起人或股东自签署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后即获得相应的股权和股东身份,享有股东的权利,并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一项义务就是股东必须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股东未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是否可以请求对其除名?

但现实中,很多公司都存在股东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经过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多次催缴,依然不履行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仅规定了“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呢。”很显然,《公司法》提供给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救济途径就是:如果多次协商未果,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则需要承担一来补足出资的义务,二来违约责任。

但也存在着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占着茅坑不拉屎”的情形,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比如股东会不出席,经常唱反调,不出钱也不出力。这种情况下,公司或其他股东可否以其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请求对其除名呢?

股东除名应该怎么做?

《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若干规定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作出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系基于两种情况:一种是该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另外一种是股东抽逃全部出资。但是《公司法若干规定三》中并没有对股东部分抽逃出资,或者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的情形是否适用于本条规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指示。但根据公司法的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任意约定,也即公司或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特殊约定,根据经办的案件及已公布的判例来看,股东因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的先例。但是必须在程序上要没有瑕疵,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要有明确的规定。毕竟股东资格涉及到身份及利益,对于股东除名必须要非常慎重,操作也应当非常谨慎。谨记:书面依据要做好——书面催告给机会——合理期限要给足——开会程序要到位——该签协议不要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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