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加速折旧的制造业如何判定
问:我公司实行多元化发展模式,业务涉及医药制造、通讯、物流、金融等领域,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制造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第二条规定,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批准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7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表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明确,制造业为门类C,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2019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宣传问答 》中,对于“制造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答复如下: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公告》规定,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为增强确定性与可操作性,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综上,医药制造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制造业中第27大类,如果你公司以医药制造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医药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则可以享受制造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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