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中存在很多合伙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容易遇到核心人员的波动,尤其是已持有公司股权的合伙人退出团队。这就要求企业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在合伙之初提前设定好股权退出机制,约定好合伙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出,在不同阶段退出公司后,公司要以什么形式、什么价格收回股权。那么如何设计退出机制,妥善处理他们手里的股份,可以保证公司经营不受股份变动影响呢?
(1) 当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该期限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 当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 当然退伙
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如:死亡、丧失偿债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等。
如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合伙人退伙。
(2) 除名退伙
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如:未履行出资义务、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在合伙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照当时公司的估值对合伙人手里的股权进行回购,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回购的价格可以按照当时公司估值的价格适当溢价。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比如,可以考虑按照合伙人掏钱买股权的购买价格的一定溢价回购、或退出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适合重资产类型的公司使用),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轻资产类互联网公司使用)。
当然,不同商业模式的公司会存在差异。如果按照合伙人退出时可参与分配公司净利润的一定溢价回购,合伙人很可能辛辛苦苦好多年,却什么都没落得。或者,如果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价格回购,公司又会面临很大的现金流压力。
因此,对于具体回购价格的确定,需要分析公司具体的商业模式,既让退出合伙人可以分享企业成长收益,又不让公司有过大现金流压力,还预留一定调整空间和灵活性,保证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树立公司正面的形象,与合伙人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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