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单洋等3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0号】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8日10时至2019年3月19日10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有关融资租赁案裁定,对你公司控股的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金源)、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绿源)全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司法拍卖,起拍价分别为1.91亿、2.49亿,米脂绿源、榆林金源是你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两家公司被司法拍卖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65,189.07万元,分别占公司截止2018年末总资产、净资产的21.23%和43.63%;两家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91亿元,占升达林业营业总收入的92.81%。

经查,你公司在2019年2月份即已知悉拍卖事项,但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后续进展,迟至4月4日才进行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现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上述决定书涉及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单洋先生、副总经理钱学杰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徐德智先生同时收到四川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提及的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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