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上接D68版)

(上接D68版)

1.10议案名称: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1议案名称:赎回条款

1.12议案名称:回售条款

1.13议案名称: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1.14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15议案名称: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1.16议案名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17议案名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18议案名称:募集资金存管

1.19议案名称:担保事项

1.20议案名称: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14、议案15、议案16(逐项表决)、议案17、议案18、议案23、议案24、议案26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25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有: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阮泽云女士,赵晓非先生,郑文荣先生,沈福泉先生,祝全明先生。

3.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孙宪超,金明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5日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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