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润和信雅达创意中心1号楼30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岳亮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2,037,5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6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31,907,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5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37,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向供应商申请赊购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叶菲、梁铭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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