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
【优惠内容】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
【优惠内容】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第六条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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