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破产程序中代位权之诉

在金融不良债权处置中,由于债务逾期一般较长,债务人往往已没有履行能力,即使债权人胜诉也面临收不回债权的问题。但如果能追偿到其他有偿还能力的主体,则增加了债权的可回收性。故债务人的出资人、保证人、实际用款人及其次债务人都是可能追偿的主体范围,但这些主体在不同的程序及时点下,又有不同的承债范围。

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追偿即代位权之诉,是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诉讼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追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约定了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在普通的代位权之诉中,债权人的诉请是能够被支持的,但如果债务人进了破产程序,债权人的代位权之诉是否能得到支持呢?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个别案件的代位权诉讼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破产程序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所以破产债权中代位权的行使会受到限制。

这是由于:第一,代位权行使的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一债权将作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第二,破产程序具有追回债务人对外债权的功能。

第三,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外的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不为法律或司法解释所禁止,但此种诉讼的对象是基于个别债权的连带责任,其效果也是保护个别债权的实现,而代位权诉讼的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该项财产是对债务人全部债务的担保,不是对个别债务的担保,代为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保证人的诉讼有着根本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债务人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代位权诉讼是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保护其债权不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诉讼权利,其行使的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个别清偿,这在普通程序中当无问题,但在破产程序中,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破产程序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所以为了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破产债权中代位权的行使会受到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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