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推行的税收优惠项目中,对递延所得税影响最典型的当属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企业将其当作税收优惠大礼包,在核算上面都进行了充分运用。这项优惠政策的操作方式包括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两种方式,适用范围是全部制造业领域的所有设备、仪器(这里的设备、仪器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中单价在500万以下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也就是全部折旧可以一次性在当年全部计提(这里的折旧计算依旧要遵守会计核算的规定,只能从购入固定资产的次月开始计提),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上的可以选择缩短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方式,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上述优惠政策后,对企业的唯一影响,就是短期内因为少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增加现金流。但长期来讲对企业是没有任何影响,因为现在少交了,未来一样要多交还给国家,这就是所得税核算方面的时间性差异,国家只是临时的让企业少交,企业未来会因为这部分的折旧金额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上,这部分金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上述政策对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没有影响,只是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对于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只是产生临时的“实惠”,并非能够永久的“实惠”。不算减税降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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