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依法惩处内幕交易犯罪

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也就是俗称的“老鼠仓”案件,专门进行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据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发案领域日趋广泛,涉及基金、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逐渐从证券发行、交易环节蔓延至基金托管、资产评估等环节,呈现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相互交织的特点;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呈现出明显的“团伙化”特征;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导致对证券犯罪的发现难、取证难和认定难;犯罪手段网络化趋势明显。

针对上述案件特点,司法解释着力强化司法办案的可操作性,明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违反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司法解释还明确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防止行为人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同时,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经济日报 记者:李万祥责编: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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