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快来了解下

一、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

1. 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共划分了16个行业。

小结:工信部划分的小微企业是以营业收入和(或)从业人员(如工业、零售业)、营业收入和(或)资产总额(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从业人员和(或)资产总额(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标准划分的。

2.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结: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是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划分。

3.增值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标准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结:增值税小微企业是以月销售额为标准。

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每月开票金额不超3万,免收增值税及附加税,适用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微企业。

2.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都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小微企业可享受5类企业所得税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6大特殊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注:具体范围见财税〔2015〕106号文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注意: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五)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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