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总结)

一、计税办法:

资管产物办理人经营资管产物进程中发作的增值税应税行动暂合用简略单纯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二、资管产物办理人:

资管产物办理人包含银行、信任公司、公募基金办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办理人、保险资产办理公司、业余保险资产办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三、资管产物的范畴:

资管产物包含银行理财富品、资金信任(包含汇合资金信任、繁多资金信任)、财富权信任、地下召募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办理方案、汇合资产办理方案、定向资产办理方案、私募投资基金、债务投资方案、股权投资方案、股债分离型投资方案、资产撑持方案、组合类保险资产办理产物、养老保证办理产物。

四、资管产物的其余增值税处置规则:

(1)办理人应辨别核算资管产物经营营业以及其余营业的发卖额以及增值税应征税额。未辨别核算的,资管产物经营营业没有患上合用上述规则。

(2)办理人可挑选辨别或者汇总核算资管产物经营营业发卖额以及增值税应征税额。

(3)办理人应依照规则的征税刻日,汇总报告交纳资管产物经营营业以及其余营业增值税。

(4)2017年7月1日(含)当前,资管产物经营进程中发作的增值税应税行动,以资管产物办理报酬增值税征税人,依照现行规则交纳增值税。

(5)对于资管产物正在2017年7月1日前经营进程中发作的增值税应税行动,未交纳增值税的,再也不交纳;已经交纳增值税的,已经征税额从资管产物办理人当前月份的增值税应征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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