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签还是不签?

各位读者,是不是经常听到金融白领们讨论“对赌协议”,这“对赌协议”到底是啥,看它虽然带着一个“赌”字,但却是一种期权形式,和日常认识的赌博没啥关系。今天呢,笔者就带各位大佬们扒一扒那些让人又爱又恨的“对赌协议”。

一、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实际上是通过条款的设计,以目标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的业绩或经营目标作为融资的一个对价条件,如果在期限内目标公司不能完成目标条件,则目标公司须兑现对投资方的承诺,如回购股权、更换管理层、现金补偿等,以便投资人能够退出被投资企业。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

1.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约定效力

关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约定效力,目前实务中存在争议: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判决书的观点,由目标公司承担的投资补偿义务,该约定有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满足《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62号的最新观点认为,与目标公司对赌未必无效。对赌回购安排是当事人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情形,则应肯定其效力。

③实务中,仲裁机构对对赌协议效力认定与江苏省高院一致,强调意思自治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当不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时,不区分对赌对象均有效。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对赌约定效力

不论根据何种观点,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进行对赌,脱离了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对赌条款合法有效。

三、对赌协议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处理

1.股改时股东之间存有对赌协议是否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存在对赌协议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基数

2.股权转让涉及对赌协议的纳税问题

(1)股权转让应及时纳税主要依据

不论是否有对赌协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①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②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③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④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⑥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对赌协议是否影响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但此条文只规定了对赌成功时,原承诺人所获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收入;但却遗漏了对赌失败时的相关问题。

四、实务建议

1. 合同若有约定补偿条款,条款的内容与形式要符合对赌协议的基本特征,不能模糊约定补偿的触发条件和双方各应承担的权利义务。

协议中相关条款的客观文义要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相一致,避免产生关于合同条款解释方面的争议。

2. 在以股权回购为补偿条件的对赌协议中,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避免因约定过高而影响到协议的整体效力。

结语:对赌条款作为投资方和目标公司在达成协议时,对于未来情况的一种约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目标公司及其股东也应当重视对赌失败带来的严重风险,谨慎对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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