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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区自2017年10月10日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以来,城区无序燃放烟花爆竹现象不复存在,切实减少了因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噪音扰民、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县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希望广大居民朋友积极支持配合,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一、禁放区域: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外环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并向外延伸至沿线相关行政村,具体如下:经济开发区,城关镇杭埠河以北区域,柏林乡大墩村、付墩村、祝井村、石岗村、兴和村、宋圩村,桃溪镇王泊村、苍墩村、曙光村,干汊河镇顺河村、新陶村。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附示意图): 二、禁放地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本县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二)文物保护单位;(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轨道交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六)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社会救助站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八)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九)景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十)殡仪馆、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等场所;(十一)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举报有奖:请广大居民朋友在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的同时,积极举报违法燃放行为。可以拨打110或向民警现场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首位举报人予以300元的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舒城是我家,管理靠大家。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摒弃生活陋习,远离烟花爆竹,自觉遵守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全县广大居民营造一个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舒城的碧水蓝天,共建生态宜居的美好家园!来源:舒城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